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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证据提供令推定侵权成立

发布日期:2022-06-10

商标侵权证据提供令推定侵权成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参考案例:

罗格朗电气公司、罗格朗管理公司诉好生活公司、罗格朗建材公司、计郑平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是当事人违反法院下发的证据提供令后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典型案例。证据提供令是指相关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掌握或控制,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无法取得时,可以申请法院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该证据。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针对证据提供令,有责任提供证据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推定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并可以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制裁。本案中,原告难以取得被告掌握的经营资料,而上述经营资料对于本案事实查明及责任认定具有关键证明力。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在被告未按要求提交完整、真实经营资料的情况下,根据举证妨碍制度,推定权利人关于被告获利额、侵权情节严重等主张成立,据此全额支持其200万元的赔偿请求,体现了有效解决权利人“举证难”、减轻维权负担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导向。


本案入选江苏法院2021年度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十件典型案例,刊登该案例,供研究参考。

【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合同、发票、收款凭证等经营资料类书证在被控侵权人控制之下,且对案件事实及法律责任的认定具有必要的证明作用,权利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控侵权人提交。被控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或提交的证据内容与已查明事实不相符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权利人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和主张成立。

【案件信息】一审:无锡中院(2021)苏0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格朗电气公司)、罗格朗(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格朗管理公司)为法国罗格朗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经过法国罗格朗公司授权,有权使用“罗格朗”“LEGRAND”商标并以自己名义提起维权诉讼,涉案商标及“罗格朗”字号经过多年经营,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海盐好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生活公司)、嘉兴市罗格朗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格朗建材公司)在经营中生产、销售大量标有“LOGROOD”“罗格朗”商标的集成吊顶电器商品,好生活公司的股东计郑平、郁美娟和罗格朗建材公司的股东计红根、郑火珍为家庭成员关系,控制两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崇安区学文装饰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学文经营部)为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商。罗格朗电气公司、罗格朗管理公司通过公证取证方式从其处购得被控侵权商品,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好生活公司、罗格朗建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罗格朗建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好生活公司、罗格朗建材公司、计郑平、郁美娟、计红根、郑火珍、学文经营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裁决判定:

无锡中院一审认为:好生活公司、罗格朗建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集成吊顶电器商品上标注“罗格朗”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上述生产、销售行为数次被市场监管机关所查获,可以认定好生活公司、罗格朗建材公司侵害了涉案商标权。罗格朗建材公司主要是为了在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其企业名称而成立的,通过其企业名称中的“罗格朗”三个字来增加被控侵权商品经营活动的所谓合法性,故其将“罗格朗”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诉讼中,罗格朗电气公司、罗格朗管理公司以本案所涉产品销售的收付款凭证、合同、订单、发票、收据、发货单据、物流快递信息及业务有关的交易记录均由学文经营部、好生活公司、罗格朗建材公司控制,而上述证据对于本案待证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据此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提交所涉证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罗格朗电气公司、罗格朗管理公司提出的申请中所涉证据均由学文经营部、好生活公司、罗格朗建材公司掌握、控制,其无法取得上述证据,且上述证据对于本案事实及可能的责任负担方面认定具有证明作用,罗格朗电气公司、罗格朗管理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学文经营部、好生活公司、罗格朗建材公司提交上述证据,据此裁定责令学文经营部提交经营涉案产品的全部收款和付款凭据、采购销售合同、收发货单据、发票、收据、物流快递单据及与业务有关的交流记录,责令好生活公司、罗格朗建材公司提交涉案产品的全部收款凭证、经营合同、发货单、发票、收据及与业务有关的交流记录。上述裁定送达后,好生活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8-2020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2020年集成吊顶电器(浴霸)商品的全部发票(共43页),未提交其他证据。罗格朗建材公司、学文经营部未按裁定要求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查认为,好生活公司提交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并不在法院责令提交的证据之列,上述财务报表由好生活公司自行制作,其数据的真实性存疑,不能证明好生活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商品发票载明的客户、金额与本案中好生活公司被行政机关所查获的经营规模及抖音视频中相关销售者的数量及分布地域等情况不符,明显不能反映好生活公司全面、真实的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情况。同时,根据本案证据,好生活公司及其相应的销售商被行政机关查获的未销售商品数量就达到了800多台,说明好生活公司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其销售区域遍布江苏、浙江、江西、辽宁、四川、云南、山西等省,其对外销售的数量应当远在其所述的数量之上。据此,可以认定好生活公司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不具有证明效力,且未按上述裁定要求提交收款凭证、合同、发货单等证据。罗格朗建材公司亦未按上述裁定内容提交任何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推定好生活公司、罗格朗建材公司侵权情节严重,侵权时间较长,应当据此加大赔偿力度。

计郑平、郁美娟、计红根、郑火珍为家庭成员关系,存在着控制公司经营、实施侵权行为以及占有、支配侵权收益的重大嫌疑,应与好生活公司、罗格朗建材公司承担共同责任。学文经营部在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的情况下实施了销售行为,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好生活公司、罗格朗建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共同全额赔偿罗格朗电气公司、罗格朗管理公司200万元、计郑平、郁美娟、计红根、郑火珍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罗格朗建材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罗格朗”文字并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学文经营部赔偿罗格朗电气公司、罗格朗管理公司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交上诉状后不久,主动撤回了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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