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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删除”高效维权

发布日期:2022-06-14

【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删除”高效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平台经济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但与此同时,以电商平台、视频平台等为代表的平台经济在长期发展中也一直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压力,尤其是近年来异军突起的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户生成内容)平台短视频侵权问题亦愈发引人关注。

最近的典型案例是,针对未经授权剪辑、切条、搬运、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短视频侵权行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斗罗大陆》案[1]中作出诉前禁令,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删除涉案侵权视频,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XX APP中所有侵权视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的侵权视频。由此引发的争论是,对于UGC平台短视频侵权责任的确定,是坚持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还是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在个案中引入“过滤和拦截”等必要措施,对此需要进行深入探讨。

众所周知,“通知—删除”规则是避风港规则的核心。已有研究表明,“通知-删除”规则引入中国后,在防止网络侵权及确定平台责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网络经济及技术的发展,该规则亦始终处于变化发展之中。目前就视频行业而言,对长视频即完整作品的侵权认定,因视频篇幅与时长更易识别,其知识产权规则已形成共识。但当前算法推荐下的短视频侵权认定及治理却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困境,有观点认为,“短视频的特点在于其具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通知-删除’规则是解决短视频侵权纠纷过程中唯一可以依靠的既有规则。”[2]对此,究竟应当如何破解困境,也许我们可以把目光转向电子商务领域。

在我国,早期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侵权行为面广量大,涉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甚至可以说是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不解决好网络交易中的侵害知识产权问题,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将永远蒙着一层‘阴影’”。[3]为此,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引进“通知-删除”规则,并在实践中逐渐发展并经立法确认形成“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梳理这一过程,或许可以为UGC平台短视频侵权治理提供某种启示。

本文将重点探讨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我国避风港规则的立法发展;二是电子商务领域对传统“通知-删除”规则的借鉴改造;三是UGC平台“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发展趋向。需强调的是,鉴于UGC本身形式多样,知识产权问题极为复杂,本文以针对他人影视作品的剪辑、搬运、切条以及传播侵权短视频为探讨基点。

“通知-删除”规则确立阶段。《条例》规定的避风港规则,是指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针对涉嫌侵权行为立即采取“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措施。[7]有研究者认为,“这一阶段主要体现的是对美国DMCA 中避风港制度的移植,体现了当时网络技术的发展程度和现实需要”,但“其弊端在于随着技术的更迭,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采取的措施变得更为多样,简单地‘删除’侵权内容可能导致规则链条中主体的利益失衡。”[8]

第二个阶段,“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形成阶段,传统避风港规则的内涵发生变化。首先,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9]对《条例》的规定进行了重大改造:一是明确措施的“必要性”。即所谓“必要措施”,是指措施强度应当足以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侵害后果的扩大,但同时又不会给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二是明确措施的“开放性”。即开放式列举“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其中增加“屏蔽”,同时规定“等”字,为未来新的措施预留空间;三是明确措施的“普适性”。即将“必要措施”扩展适用于规制所有互联网侵权行为,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将保护范围扩展至所有知识产权领域。同时,《侵权责任法》还将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主体扩展至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不再局限于《条例》规定的“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两类主体,即只要是提供交互式网络服务的主体,就应当落入第36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之内

其次,2018年《电子商务法》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改动式借鉴”。[11]其中,第42条[12]规定“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增加了“终止交易和服务”措施,以符合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性。

最后,2020年《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进行了重述,第1194-1197条[ 13]对“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进行基本构建。其中,第1195条[14]规定“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应当“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强调适用该规则应采取合理审慎原则和比例原则;并综合《条例》《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的规定,设置“通知-必要措施-转通知-不侵权声明-反通知-投诉/诉讼-终止措施”的具体操作程序。由此,源自于美国DMCA的“通知-删除”规则,最终在《民法典》框架下升级为“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成为我国规制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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