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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侵权怎样打假维权

发布日期:2022-06-21

驰名商标侵权怎样打假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摹仿原告驰名商标、实施混淆行为,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原告NOK株式会社(エヌオーケー株式会社)诉称,其成立于1939年11月,主要经营用于在发动机内密封润滑油的油封、密封件产品,系日本第一家油封制造商及全球十大油封品牌。从1980年5月开始,原告陆续在我国注册了多个“NOK”“恩欧凯”系列商标,涉及第7、12、17类商品,并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中国设厂经营,销售商遍布全国各地,为各大车企、发动机公司等长期供货。

原告认为,经其多年的持续使用、宣传及维权,其注册在第17类商品上的第1180250号“”商标在我国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恩欧凯(天津)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欧凯公司)、上海火炬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润滑油上及相关宣传册、宣传网页、微信公众号等处大量使用“”等多个侵权标识,侵害了原告对涉案驰名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原告还认为,恩欧凯公司登记并使用“恩欧凯”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注册并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使用日文宣传并宣称“‘NOK’已经过国家商标局注册”“发展成了信赖度第一的企业”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原告向上海知产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字号、注销域名、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被告恩欧凯公司辩称,原告的涉案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其主观上也没有侵权故意;恩欧凯公司租赁火炬公司的场地办公,并委托火炬公司灌装润滑油产品,二者并非共同生产、经营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火炬公司同意被告恩欧凯公司的答辩意见,并辩称,其作为受托方,已尽到必要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无任何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其仅在2019年少量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原告索赔金额过高。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1180250号“”商标经原告在油封领域长期、广泛的使用,已为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被告恩欧凯公司作为类似商品(润滑油)的经营者,对此应属明知,但其仍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其关联公司注册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属于摹仿原告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并致使原告驰名商标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被告恩欧凯公司使用“”等其余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则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恩欧凯公司登记并使用“恩欧凯”字号、注册并使用域名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部分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被告恩欧凯公司和火炬公司间系委托加工及场地租赁的法律关系,火炬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应就其参与的部分行为与恩欧凯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相关行为;恩欧凯公司注销域名;恩欧凯公司在中国润滑油网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恩欧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火炬公司对其中的4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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