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类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以技术手段破解游戏软件的行为,即俗称的“盗版”行为,指未经权利人授权使用技术手段破解游戏软件并进行复制和传播,让用户可以在没有付出任何经济成本的情况下获得完整游戏,破解版本与正版游戏软件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别,可以视为同一款软件。游戏盗版行为属于最为直接的侵权,也是目前最为高发、屡禁不止的侵权方式,由于该种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可能是单个的网络用户,其广泛性和分散性使得权利人可能需要付出较高的维权成本,却未必能获得显著效果。盗版游戏的主要传播途径是互联网,依托如“XX游戏盒”“XX游戏中心”等平台,故实践中,权利人主要的维权对象是网络平台经营者。
就网络平台经营者的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网络平台经营者自身发布盗版软件,比如平台招募游戏爱好者组成推荐团队,以官方或团队名义在平台中发布盗版游戏或提供游戏下载渠道;二是平台上发布的盗版游戏内容或下载链接来源于平台用户,该链接可能跳转至第三方存储空间或其他平台等。此外,实践中亦存在用户在网络平台经营者上下载的游戏中,含有提示用户通过下载第三方软件来达到破解游戏之目的的明示或暗示。对于上述三种侵权形式,需要根据个案实际情况来分析网络平台经营者的经营模式、作用、与第三方软件的关系以及责任承担问题。
对网络游戏进行模仿和抄袭的行为。对游戏单一元素的模仿和抄袭。如前文所述,网络游戏中的文字、图像、视听资料等都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其中单一元素的模仿和抄袭都可能构成侵权。
对图形界面的模仿和抄袭。图形界面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与一般软件的图形界面相比,网络游戏的图形界面设计更兼顾用户的“操作性”和游戏的“艺术性”和视觉效果,能够体现出作者对界面独创性地设计、编排和选择。
但考虑到游戏规则作为网络游戏的核心竞争力,如果将其作为抽象思想一概不予保护,会不利于激励该产业领域的创新,更不利于为游戏产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故法院最终认定游戏规则不享有著作权保护,但可以给予其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就上述侵权方式,实践中,权利人可能会根据游戏特点、侵权行为主要针对的客体、希望获得保护的程度等因素选择单独主张或同时主张权利,而当侵权人对一款游戏实施全方位、多角度的模仿和抄袭时,各种侵权行为、权利客体等交织在一起,还涉及可保护边界,给案件审理带来难度。
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目前,被广为接受的关于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实质性相似+接触”。“实质性相似”重在评价被诉作品在除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通用表达等内容后是否与权利作品相似以及相似的程度;“接触”重在评价被诉作品的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了解或研究过权利作品,以排除“恰巧”创作出相似作品的可能。如果被诉作品满足“实质性相似+接触”的条件,即可以被认定为剽窃、复制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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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类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网络游戏著作权权利人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