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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来源不明充电宝,商户被华为起诉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22-06-30

销售来源不明充电宝,商户被华为起诉商标侵权

销售商家没有通过正规渠道进货,自行购置带有华为相关商标的充电线、充电宝、充电器进行销售,包装盒上却未载明产品型号,是否需要担责?6月29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郑州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对9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讲法析理,成功促使这批案件二审调解结案,并当场履行。

2022年3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郑州市二七区某某通讯器材维修店等9家商户起诉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航空港区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10万元不等。
航空港区法院一审查明:郑州市二七区某某通讯器材维修店等9家商户销售的充电宝、充电线、充电器的外包装盒正面上方及侧面防伪码处标有“”标识,正面上方及背面上方标有“华为”标识,背面标注厂家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但并未载明产品型号。9家商户不能提供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其使用华为相关商标的证明,也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充电宝、充电线、充电器的合法来源。航空港区法院一审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9家商户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后果及范围、店铺规模和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依法判决郑州市二七区某某通讯器材维修店等9家商户停止商标侵权,并分别赔偿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12000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郑州市二七区某某通讯器材维修店等9家商户提出了上诉。二审承办法官接案后,迅速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律师取得联系,建议其考虑商户实际赔付能力等因素,积极引导其与9家商户进行调解。同时,法官还向涉案商户耐心讲解商标侵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帮助引导其理解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法官的努力下,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9家商户最终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销售商为何会被索赔?法律依据有哪些?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商品来源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本案中,销售商家自行购置带有“”“华为”的充电线、充电宝、充电器而销售,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商家未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来源,未能证明其销售带有“”“华为”的产品获得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许可。因此,商家已经构成对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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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品牌打假,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