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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怎样承担?

发布日期:2022-07-05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怎样承担?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于我国加入WTO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最初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多体现为英美法系知识产权规则的移植,因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多由英美法系相关国家主导制定。这与我国传统民法规则,特别是侵权法律规则主要借鉴大陆法系法律制度,有一定冲突。但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及我国经济的发展,两大法系有相互融合的趋势,我国已建成以民法典为主要标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已融入民法典体系下私权保护的一般规则。民法典作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典将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与传统民法理论有机地融合起来。

一、知识产权的侵权归责原则

无论侵权还是违约,造成损害后果的,就涉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法谚有云“无过错不赔偿”。王泽鉴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明确指出:归责原则应为侵权赔偿之归责原则。[1]《民法典》第七篇侵权责任篇第1165条和第1166条为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上述规定中均有“造成损害”的表述,即在造成损害前提下,通常情况下依据过错有无,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赔偿责任。故以损害作为承担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必须造成损害的要求,即归责原则的对象是侵权赔偿之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而非由于侵权之债产生的所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45条第1款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以赔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从事了侵权活动。”[2]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但从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中可以推断出采用过错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以著作权法为例,《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许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应当获得报酬。这里的报酬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著作权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类型以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从上述条款的规定来看,损害赔偿责任四要件体现为“未经许可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的侵害行为,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丧失的损害后果,未经许可使用与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因果关系。关于过错要件,“未经许可”即是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即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前未履行获得许可的义务。第59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合法授权,即“未经许可”,仍是过错。

商标法、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也相同。只是商标专利领域销售侵权商品的情形稍有不同。

二、停止侵害的预防功能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在民法典产品责任部分规定产品召回等预防损害发生的民事责任方式,均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预防功能的鲜明体现。[3]《著作权法》第54条第5款规定也体现了停止侵害预防损害发生的功能,即消除再次发生侵害的危险。对比外国法律相关规定,日本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既规定了停止侵害又规定了停止侵害危险。德国知识产权法也借用英美法中衡平法上禁令制度规定了知识产权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和侵害危险。[4]民法典中的“消除危险”指消除正在发生的危险因素或安全威胁,适用前提是有危险状态存在,且有造成现实损害的可能性,但损害又未实际发生。故《著作权法》第54条第5款规定的内容属于停止侵害,并非属于消除危险,体现了停止侵害的预防功能。

关于停止侵害与禁令的区分,民法典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规定了禁令制度。禁令不同于停止侵害请求权,虽然两者的目的都是停止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但禁令不需要证明损害已经发生,也不需要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主观过错。因为禁令的实体法依据是人格权请求权。[5]禁令仅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法院作出终局判决后,禁令自动失效,而停止侵害是不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第6条对如何预防损害发生进行了细化,针对假冒、盗版情形。因假冒产品的生产者和盗版制品的制作者主要以侵权为业,故上述侵权人使用的材料和工具只能用作侵权用途,故需一并销毁。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由权利人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假冒或盗版的库存才判令销毁,与被告构成侵权承担停止侵权责任存在矛盾。停止侵权指停止行为的继续发生,以销售假冒商品为例,停止侵权法律责任承担的前提是被告没有停止销售行为,即推定被告还有库存,否则被告不能继续销售。既然已推定被告有库存,法律就无须规定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库存。

三、侵害商誉情形下消除影响责任的适用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同一个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指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主要适用于侵害名誉权的情形。[6]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权利人往往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认为侵权行为给其商誉造成不良影响。但权利人通常无法举证证明其商誉受到何种不良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商标法立法目的之一是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商标能够反映商品服务质量,特别是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质量等,这些往往跟商品服务的质量有关。凝结了商誉的商标有一定知名度,如驰名商标,该类商标在权利人注册使用的商品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在权利人未涉及的商品或服务领域没有建立起商标信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不能扩大适用到上述领域。

从侵权角度来说,商标侵权可以分为假冒侵权和其他侵权,假冒侵权直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权利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下降,进而导致商标信誉的降低。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权利人可以要求消除影响:一是从权利角度看,请求保护的商标系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或证明商标。二是从侵权角度看,被控侵权行为是假冒侵权。

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损害赔偿责任在于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恢复其未受损害之前的状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本质上首先是救济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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