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我不是药神》著作权侵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今年7月5日,正值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四周年之际,一则法院判决将影片推上了社交平台热搜榜。因为影片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一张摄影照片,法院一审判决电影出品方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2秒的镜头被判赔偿2万元,对于这则判决网友们众说纷纭,不过如今随着版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预防侵权”成为许多传媒行业从业者的必修课。
案情简介:原告:张列白,男。 被告:北京环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张列白(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论代理人赵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法制日报》持续15日刊登经原告和法院书面认可的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2月13日,原告在马蜂窝平台发布了一篇游记,游记中发表了原告在印度新德里旅行期间拍摄的顾特卜塔及其旁边的清真寺照片(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以下简称涉案电影)中使用了该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署名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取报酬权,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判决书显示,此次被判侵权的照片,实际上是影片中一段场景的道具。电影中有一个片段,展现了由徐峥饰演的主角程勇前往印度旅游的纪念照片。其中一张印度新德里寺庙建筑的照片,出镜约2秒。然而正是这个容易被大家忽略的镜头,引起了原作者的不满。
典型意义:随着影视行业的蓬勃发展,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在逐年攀升,现在任何多媒体作品,对于版权必须要慎之又慎。“比如说,现在去街边或者小区取景,也是需要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的。”此外,作品涉及的文字、音乐、图像甚至是语音音效,都属于版权审核的内容。此外,现在整个影视产业链太长了,而且版权的类型也多种多样,随着全社会对版权保护意识的逐步觉醒,加之融媒体时代的到来,对于行业公司版权审核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影视剧《我不是药神》著作权侵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