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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是否侵权,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2-07-12

商标抢注是否侵权,侵权如何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2010年至2019年期间,自然人王移平为法定代表人的和美泉公司和海纳百川公司先后共36次在不同的类别申请注册与爱默生公司在先注册并有一定知名度的“爱适易”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针对这些申请注册的商标,艾默生公司提起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等方式阻却商标的注册。

2020年3月“爱默生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王移平、和美泉公司、海纳百川公司和商标代理机构兴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艾默生公司实施商标抢注行为,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判定结果: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和美泉公司和海纳百川公司的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认定王移平构成共同侵权,兴浚公司构成帮助侵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抢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0)京73民初1283号判决中,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的回应。法院认为,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其可以通过商标授权确权审查程序及商标行政诉讼程序寻求救济,故对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虽然我国之前已有法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抢注。本案的突破之处在于被告未对抢注的商标进行实质使用、未基于抢注的商标实施恶意投诉的情况下,仅基于被告批量抢注权利人在先注册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和其将抢注的商标用于公司网站等经营活动中,而认定被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认定实际控制人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其就两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对实际控制人的追责,有效遏制了抢注人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逃避责任,对现有的商标抢注乱象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本案认定兴浚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判令其对总赔偿金额160万元的40%,即6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判决明晰商标代理机构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所应承担的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形成与行政责任、对应委托人的违约民事责任相配合的规范商标代理行业有力措施,威慑商标抢注链条中积极帮助委托人实施商标抢注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

关于抢注商标具体使用情况,本案艾默生公司代理律师在二审判决作出后撰文解释,“虽然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了厦门安吉尔公司在其网站上短暂使用抢注商标的行为,但事实上厦门安吉尔公司并未持续使用且该使用未指向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仅在网站首页导航栏中出现”。本案被告对抢注的商标未进行实质使用,其商标抢注行为得以在反法下规制,这是人民法院在打击恶意商标抢注在民事诉讼领域进行的新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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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