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版权刺客?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1710年,英国皇室同意签署《安妮女王法令》,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诞生。在此之前,内容市场没有版权概念,有的是为保护出版商出版权利的管制制度和印刷特权许可。
同如今的互联网平台类似,当时的出版商靠着并非自己创作的内容挣得盆满钵满。直到《安妮女王法令》诞生,这部约2500个词汇组成的法规,确定了一件对现代版权制度意义深远的事:作品产生的收益与创作者直接挂钩,而非只是出版商获利的工具。用现在的眼光来看,第一部版权保护法是粗糙而理想的,它假定创作主体明确可追溯、作品能够平衡公益和私益、维权的目的是保护作品传播……
三百多年后,这些模糊地带恰巧组成了谭乔如今的现状:作为主创成员的他是否拥有《谭谈交通》的版权?基于公益的传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仅诉讼赔偿而非运营作品的维权行为该不该得到支持?
实际上,把谭乔如今的遭遇放大到整个内容市场上,互联网内容创作者大概率都面临着无处不在的“版权追杀令”。未标注来源的图片、第三方软件提供的付费音乐、某些习以为常的字体或图案等,在数字时代,这些版权主体不清晰、使用标准不明确的元素成了时刻悬在创作者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并随时承受着来自“版权流氓”的攻击。
沉睡的版权,活跃的维权!
很长一段时间内,中文互联网盗版横行,为如今无处不在的“版权刺客”提供了发展的温床。
打着“免费”、“开源”、“共享”等旗号的诸多素材库,没说出的潜台词是:仅限个人使用。这就意味着,在平台上公开发表(无论是否出于商业目的),摁下enter键的那一刻,创作者就走进了一场十面埋伏之阵。
“背刺”之后,很多企业和个人才明白互联网童叟无欺的生存法则:免费的才是最贵的。更多时候,侵权纠纷还会被认为是国人版权意识薄弱造成的,而不足与过剩其实是版权保护的一体两面。
早在2018年有人就发微博,批评国内某公司的商业模式:开发了一个系统,有组织的大规模搜索未授权疏忽使用他们图片的各种企业,然后漫天开价不接受删除,直接索取天价赔偿。文末愤慨表示,“等着吧,总有一天……”但四年过去,这种商业模式更加“成熟”,并且遍地开花。
这意味着,在批量维权的商业模式仍然可行的未来,“版权刺客”们的野心不会仅局限于对企业主体发起诉讼,在严密的检测网络中,互联网上的一举一动都将面临更大的侵权风险。
对于在诉讼中充当原告的“版权刺客”来说,他们通常会把一家规模较小的企业拿来“小试牛刀”,一旦取得胜利,在大陆法系国家里,就能积累到越来越丰富的诉讼辩护经验,英美的海洋法系也会支持先例判决。
一回生二回熟,依靠相似的证据链条和辩护策略,“版权刺客”们就能把数以千计的小微企业送上被告席,大大增加了盈利机会。
通过了《安妮女王法令》的议会成员不会想到,现代版权制度织起了保护著作者的大网,裹挟住的不只有盗版印刷商。陷阱重重的创作环境中,人人都是“惊弓之鸟”。
一方面,以诉讼盈利的公司赚的盆满钵满,另一方面,小众个人原创作品得不到有效保护,维权成本高企。
与专业维权不同,对于个人或小群体而言,无论是保留原始作品完成版权登记,还是收集侵权证据提交非法盈利,都面临较高的成本和较长的周期。严密复杂的版权体制不经意间将维权门槛提高,又给专业维权留下了组织空间,像是既相互融合又包含对立的衔尾蛇,建构与破坏同时存在。
这显然与保护著作权的初衷背道而驰。《著作权法》开篇明义指出,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鼓励创作传播。但现在这前半句深入人心,后半句却让创作者五味杂陈。
版权体制建立的初衷并不复杂,立法者希望人类文明能够在前人的基础上得到更好地发展。理想状态下,若干年后,知识变成文明,进入到人类公共领域,自然变成免费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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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版权权利人、著作权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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