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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纠纷打假索赔

发布日期:2022-07-21

个体经营的网购店铺著作权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21日,某公司在刘某经营的“某某百货优品店”中购买了价值17.90元小风筝一件。2021年5月27日,对上述商品快递进行了公证收货、拆包、拍照和封存。上述涉案商品上所印制的图案与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的美术作品完全一致。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 000.00元。
经查明,刘某于2021年5月22日在淘宝商店“某某玩具城”购买价值13.41元小风筝一件发货给某公司。此笔交易刘某获利4.49元。案件受理前,刘某店铺已经停止经营。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刘某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网店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侵害了某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之规定,因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刘某的侵权获利。

考虑到刘某作为个体经营的网购店铺,主观过错程度较小,虽利用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为自己争取客源、拓宽销量,但其本身销售产品为玩具,价格较低,并不因使用上述侵犯某公司著作权的美术产品,过多增加产品售价,且销售数额过低,获利微乎其微。故根据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刘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涉案侵权商品的价格、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包括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在内的赔偿数额为1 500.00元。

典型意义:

个体经营的网购店铺,所销售的商品上印制的图案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而且又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所销售的商品来源合法,导致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中,刘某在其网店上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著作权。考虑到刘某虽利用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为自己争取客源、拓宽销量,但其本身销售产品为玩具,价格较低,并不因使用侵犯某公司著作权的美术产品,过多增加产品售价,且销售数额过低,获利微乎其微,仅为9.98元。法院综合刘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涉案侵权商品的价格、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等因素作出相对赔偿额较低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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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