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律师如何合作打假?
司在刘某经营“某某百货优品店”价值17的中购.一只90元的小风筝。2021年5月27日,上述商品快递公证收货、开箱、拍照、封存。上述商品上印刷的图案与公司享有权利的艺术品完全一致。一家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50000经济损失.00元。
经查明,刘某于2021年5月22日在淘宝店“某某玩具城”购买价值13.一个41元的小风筝送到一家公司。这笔交易刘获利4。.49元。在受理案件之前,刘某店已经停止营业。
法院认为,未经许可,刘某在其网店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印件的行为,侵犯了一家公司发行涉案艺术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侵犯权利或者与权利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以根据侵权人的非法收入进行赔偿。赔偿金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决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权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金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工作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性质和后果”,第二十六条“《权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调查侵权和取证的合理费用。
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赔偿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律师费”根据这一规定,由于某公司未能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未能证明刘某的侵权利益。考虑到刘作为自营网店,主观过错程度较小,虽然使用公司享有艺术作品的权利为自己争取客户,扩大销售,但其自身销售产品为玩具,价格低,不是因为使用公司侵权艺术产品,产品价格过高,销售额过低,利润最小。因此,根据涉案艺术作品的知名度、刘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涉案侵权商品的价格、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等因素,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赔偿金额为1500.00元。
对于个体经营的网上购物店,销售商品上印刷的图案是他人享有权利的艺术品,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销售商品的来源是合法的,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刘在其网上商店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考虑到刘虽然使用公司享有艺术作品的权利为自己争取客户,扩大销售,但其自身销售产品是玩具,价格低,不是因为使用侵犯公司的艺术产品,产品价格过高,销售额太低,利润最小,只有9.98元。法院根据刘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侵权商品价格、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等因素,作出相对较低的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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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艺术作品著作权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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