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包著作权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近日,宁国市法院成功审结两起涉表情包侵权纠纷案件。原告公司系《小红帽表情包》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广德、宁国两名被告在未经原告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小红帽表情包》作为文章中的动画表情。原告公司发现后,通过网上立案向宁国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因原告公司在外地,基于疫情防控、减轻当事人诉累等方面考虑,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与两被告取得联系,对其侵权行为以及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经过承办法官耐心沟通,原、被告达成调解合意。一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下,通过“云上法庭”进行调解书拟定,不到五分钟完成了签字确认。另一起案件庭前和解并撤诉。
法官说法 :
“表情包”以线条、色彩、形状等元素的组合而具有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形式,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宁国市法院在此提醒大家,在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平台中发布信息时,对使用的表情、图片等要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在网络时代,人们倾向于用表情包来表达自己的情绪和态度。你扔一个“熊猫头”,我回一张“火柴人”前一秒还是安静的,下一秒就是风云变幻,使用不当的表情图可能会侵犯别人的权利。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未经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不用支付报酬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未经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不得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名称,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合理损害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发表的作品;
(二)对某一作品进行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三)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的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权人声明不得发表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公众集会上发表或播出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允许发表,除外;
(六)为教学或研究人员提供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复制少量出版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执行公务;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了展示或保存版本,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费,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临摹、绘画、摄影、视频设置或展示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
(十二)以读者能感知到的无障碍方式提供已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适用于限制与作权有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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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包著作权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表情包著作权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