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显示,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检察机关起诉假冒注册商标罪、串通投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虚假广告罪、损害商业声誉罪等重点犯罪.8万余件4.1万余人,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7400余件1件.5万余人,串通投标罪2300余件7000余人,侵犯商业秘密罪130余件250余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关近年来处理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案件中筛选出来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近年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犯罪特点,不仅涵盖了复杂多样的犯罪类型和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还涉及刑民交叉、行刑交叉等。
新业态新领域不断涌现
检察机关近年来处理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犯罪案件有哪些特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介绍,一是犯罪类型复杂多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新的商业形式和领域不断涌现,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犯罪与其他犯罪交织在一起,呈现出更加复杂的趋势。
二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犯罪一般是智力犯罪,行为人往往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掩护,具有一定的混乱性。
2017年7月24日,廖与G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公司签约主播,公司配备人员成立直播团队,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为网上商家营销商品。
自2019年起,廖某直播团队先后与廖某直播团队合作,“ADOL直白轻奢定制”“BLINGBLING卜莉卜莉”“创昇服饰”“诸暨市安妮珠宝”等多家网店合作,通过电商平台直播为上述网店销售假冒“Dior”“CHANEL”“LOEWE”服装、饰品、手表等商品的销售总额超过67万元。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的发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专业性强,司法机关更难打击和预防。
三是刑民交叉,刑事交叉突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根据违法程度和影响程度分别属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刑法的谦虚,准确识别行为的性质,区分民事纠纷、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上海N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5年的互联网公司,“U**”App它是一种互联网社交软件,是公司唯一经营的互联网产品。
2019年10月,时任上海某科技公司审计经理的被告人李某与下属范某合作。为了达到打压同行业竞争对手的目的,他应该知道违规内容App运营平台审核不公开发布的,在此情况下,App发布违规内容,伪装内容已公开发布的假象,捏造违规内容,伪装内容已公开发布的假象,捏造“U**”App允许用户通过他人向监管部门发布违规内容的相关材料。
2020年9月22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
在本案中,行为人捏造竞争对手允许用户发布非法内容的材料,并通过他人向监管部门报告,导致对手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企业声誉和商品声誉受损,其行为超出民事侵权范围,应当按照刑事犯罪处罚。
万某某通过QQ群与刘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建立联系。2017年12月12日上午,万某某雇佣刘某攻击J公司网站。
另一方面,积极延伸职能参与市场竞争秩序综合治理。加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领域行刑衔接,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办案中发现的可能涉及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线索,及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检察履职中发现的问题,协同、促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解决,以“我管”促“都管”,切实形成治理合力。以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引导企业依法有序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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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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