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维权事件并非现代的新“玩意儿”,古已有之。在南宋的艺术品市场,“高仿品”买卖早已十分兴盛,只不过在当时,这并非违法行为。
在从古到今的文学作品中,尤其是现实主义文学,往往会深挖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引人深思。比如:纪晓岚的《阅微草堂笔记》中记载了几段买到假货的经历;梁晓声的长篇小说《人世间》里,买房失误的周秉昆维权无门,吃了暗亏;赵燕飞的小说《最浪漫的事》中,何云和聂飞为了省钱到酒会上买便宜烟酒,却遭遇骗子买了假货,各职能部门互相踢皮球,结果求告无门......这些情节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真实的社会生活,放到当下,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结局。
近两年来,从浙江全省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来看,涉诉最多的是著作权案件,近三年审理六万余件,占总量的60%。在著作权案件中,涉网络著作权案件占比60%以上,三年来受理近四万件,尤其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表演权等类案件较多。
在多起作品维权案件中,我们总结了作品维权诉讼的相关经验以供参考:
作品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供作品著作权登记信息、在先的公开出版物、创作合同及履约情况等材料证明自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否则,如果作品权属不明确,维权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弄清楚作品维权想要起诉的对象是谁,维权活动应该直接针对对象,即侵权人及其侵权行为;一作品权利人要证明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自己的作品,并证明作品已经在电视台演出、在视频号上发布或者在其他平台上公开表演等;另一方面,权利人还要证明两个作品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
上述经验也正是作品维权诉讼中,权利人应该牢牢把握的几个要点。此外当作品权利人发现作品侵权,想要维权诉讼却不知道从何下手时,权利人还可以委托知识产权商业权利保护(品牌打假)公司,特别是作品权利人不用承担(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节省收集证据的时间和精力,达到维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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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维权怎样诉讼?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采用的是风险代理,通过法院起诉,侵权索赔金额分成的合作模式,极大的方便了作品权利人维权诉讼。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机构的特点: 全部采用风险代理,维权索赔金额分成的合作模式,降低了维权诉讼开支。商业维权机构,知识产权律师众多,为各区域,各分省份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