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维权-著作权侵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以“北京智恒侵权案”为例
新世纪以来,软件行业持续高速发展,2021年全国软件业规模以上企业累计完成软件业务收入94994亿元,同比增长17.7%。【1】未来几年,我国软件产业仍将以20%以上的年均增长率快速增长,特别在中心城市软件业务收入增长加快,利润总额平稳增长。
软件行业作为IT产业及数字经济的核心产业,为工业信息化、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应用场景提供技术支持,逐步成为高新技术发展的关键环节,这些软件技术大部分都通过著作权登记的形式予以了确权。2021年国家共授权发明专利69.6万件,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228万件。
在近年来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中,案件数量和复杂性受到业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大量体现在著作权的保护,许多软件行业的商业秘密纠纷也正是涉及软件的著作权纠纷。本文对北京信诺瑞得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诺公司”)诉北京智恒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恒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简称“智恒侵权案”【 (2018)京73民初661号】)为例,着重分析著作权源代码比对问题,基于此谈谈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保护。
软件行业著作权案例——“智恒侵权案”回顾
“信诺公司”作为原告,为软件“WiseGrid慧敏应用交付网关系统v4.1”(简称慧敏)的著作权人。在本案中,“信诺公司”曾主张,“智恒公司”未经其法定许可,擅自利用“信诺公司”的离职员工范某,非法盗取权利软件,并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智恒Galaxy ADC应用交付控制系统v5.0”(简称智恒)产品中进行应用。
原告“信诺公司”称,从公证书的内容来分析,“智恒公司”生产、销售的“智恒”产品内嵌的计算机软件,与原告“信诺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慧敏”软件构成具有实质性相似,并且因为员工流动,“智恒公司”对于“信诺公司”的具有接触上述软件的可能性。
尽管经过分析,“智恒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源代码与被诉侵权产品中运行的被诉侵权软件的相似度达到50%,但是技术调查官未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源代码进行相似性比对。
根据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智恒公司”败诉并承担共计50万元的侵权赔偿金。二审判决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最终判决原告胜诉,可见,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时,更倾向于运用的是“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规则,并偏向于认定:“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源代码的比对并非判断被诉侵权软件是否侵害权利软件著作权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断标准”。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实质性相似规则”的认定标准:其在《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最早是在最高人民法院(1999)知监字第18号函中对该规则进行了阐述。此后,“实质性相似规则”在著作权案件尤其是软件著作权刑事案件中被广泛运用。这些司法判决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大都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实质性相似”作为构成“复制发行”的依据,直接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一旦构成实质相似,即权利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存在与权利软件相同的自主命名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可以认为权利人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应由其提供相反证据以证明未实施侵权行为。在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如被诉侵权人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或者提交的相反证据不足以推翻侵权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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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著作权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知识产权(商标、版权、专利)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