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侵权,维权保护典型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侵犯“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权案(入选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6起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弥勒市市场监管局查实,2021年10月,石屏县玉兰王中王豆皮有限公司(经审核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生产企业)因自身产量不足,通过口头协定委托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豆腐皮生产加工,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名称及专用标志。共生产豆腐皮产品160箱,结算价格12.4元/公斤,货值金额14384元。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不在石屏县范围内,不是合法的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用标企业。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改正冒用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石屏县玉兰王中王豆皮有限公司超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许可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并依法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
典型意义
当前,经营者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法律认识普遍还不高,随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越来越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行为极易发生。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必要的执法行动,教育引导本地区销售地理标志产品的经营者遵守相关法规,积极申请地理标志授权许可,主动规避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地理标志产业的健康发展。
沾化区某商贸公司销售虚假宣传五常大米原产地案(入选山东滨州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5月,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商贸公司涉嫌销售虚假宣传五常大米,经查,当事人委托青岛亚鑫达包装有限公司印制大米外包装袋10600个,内包装袋11650个,其中,外包装袋带有“五常稻花香大米”“原料采自原产地”字样。当事人使用上述包装袋委托加工并销售稻花香大米,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向巴彦县市场监管局发出《关于协助调查连万家稻花香米原料产地的函》,2021年5月22日,收到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协助调查连万家稻花香米原料产地的函>的回复》,该大米并非产自五常市,而是哈尔滨市巴彦县生产的连万家稻花香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的相关规定,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通过打击侵犯地理标志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强化地理标志保护,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开展地理标志执法的同时加强宣传,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识假、防假、拒假能力,营造支持打假维权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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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知识产权(商标,版权,专利)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