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底至2021年1月间,黄某为牟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科某许可,在其经营的利某公司内,按照客户要求使用激光机雕刻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其生产的五金配件上,并将五金配件打包装存放于车间。
案发后,经高要法院审理,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利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随案移送印有科某公司注册商标的五金配件予以没收、销毁。
随后,科某公司起诉至端州法院,要求利某公司、黄某、谭某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根据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侵害后果严重程度以及刑事处罚结果等因素,法院认定科某公司的经济损失为30000元和合理维权费用10374元。黄某明知是他人注册的商标仍通过公司生产侵权产品,主观恶意明显,且被查获的侵权产品所涉品种多、数量大,侵权情节严重,但鉴于侵权时间较短,且侵权产品存放在车间内尚未售出,法院酌定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利某公司、黄某向科某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000元。谭某作为利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没有证据证明利某公司的财产是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利某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科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惩罚性赔偿,指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对侵权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者,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及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对侵权人处以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被告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仍生产出大量涉及多个品种的侵权产品,同时具备主观故意明显和侵权情节严重两项要件,满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成本和代价,法院依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彰显了惩处和震慑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全面保护创新创造精神的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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