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近日,铜陵中院首次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判决一起著作权侵权及仿冒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铜陵青铜时代公司以“青铜时代”为字号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青铜城市雕塑、青铜艺术礼品、出品铜艺雕塑等。2016年8月25日,该公司设计了佛手图形、“青铜时代”图形以及工艺流程图,作为企业标识和企业宣传图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商业推广,“青铜时代”企业字号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扬州某时代公司、扬州某公司、江西某时代公司系关联企业,经营范围均为青铜雕塑、艺术礼品、工艺美术品等。扬州某时代公司和扬州某公司分别申请注册了佛手图形商标和“青铜时代”文字商标。2021年6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上述两个商标无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司法性文件确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该项制度目的在于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赔偿数额,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对尊重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起到积极意义。铜陵中院从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以及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两方面分析认定,合理、审慎地明晰了侵权利润、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的判定标准和考量因素,依法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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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知识产权(版权,专利,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