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牛鲨律师平台 > 牛鲨律师平台 > 正文

永和豆浆商标维权获赔80万,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

发布日期:2022-12-10

       永和豆浆商标维权获赔80万,用惩罚性赔偿!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近日,上海永和公司诉恒利永和餐饮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落下帷幕,该案件最终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上海永和公司商标维权胜诉,获赔80万。

       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经核准注册第10536544号“永和豆浆”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餐厅、饭店、快餐馆等。同日,该公司授权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永和公司)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并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郑州东站素姣恒利永和餐饮(以下简称恒利永和餐饮)成立于2014年,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等,其经营者张素姣于2016年经核准注册第15340082号“恒利永和豆浆”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

        看到其他公司使用跟自己一样的商标名,并处于同一个行业,你会怎么做呢?

        2017年,上海永和公司发现恒利永和餐饮在门头招牌及收银小票上使用了“永和豆浆”文字,于是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上海永和公司的商标权,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6万元。

       判决生效后,上海永和公司又发现恒利永和餐饮的门头招牌、菜单均改为了“恒利永和豆浆”,这恶意重复侵权行为,实在说不过去,于是上海永和公司再次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惩罚性赔偿100万元。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使用“恒利永和豆浆”确实侵权了“永和豆浆”,而且这是再次侵权,属于恶意侵犯商标权。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持续时间、主观故意、营业收入,维权合理开支以及法律对恶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等因素。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上海永和公司80万元。

       宣判后,恒利永和餐饮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恒利永和豆浆”与“永和豆浆”近似,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其服务来源与上海永和公司有关联,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在法院判令恒利永和餐饮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后其仍未停止,侵权情节严重。上海永和公司虽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并未提出合理的赔偿基数及倍数,综合考虑其维权合理开支以及法律对恶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性因素,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应否支持上海永和公司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1、恶意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原则上应适用惩罚性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为基础。恶意是主观恶性较大的故意,也是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主观要件,而情节严重则是侵权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表现。

       2、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权利人在起诉时明确赔偿基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权利人请求惩罚性赔偿,应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基数确定方法及计算方式、倍数及赔偿总额,并提供相应证据。

       3、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时应考虑惩罚性因素。侵权方主观恶意明显,但权利人难以确定赔偿基数的,应适用法定赔偿并考虑惩罚性因素,以实现法律威慑、遏制侵权的目的。

============================================================================


        商标侵权诉讼,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