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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作品侵权认定,游戏作品判决案例

发布日期:2022-12-12

       电子游戏作品侵权认定,游戏作品判决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并无游戏作品的法定类型,游戏作品实际为各类作品的集合。游戏作品不宜作为整体保护,而应分别对其中作品单独保护。游戏内容包含游戏引擎与游戏资源,游戏引擎多以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保护;游戏资源中涉及作品散乱繁多,可以分为单个资源和集合资源,单个资源可构成美术、文字、音乐作品等,集合资源表现为动画和动态连续画面。对于动态画面的作品认定,根据游戏类型的差异如竞技类、角色扮演剧情类等独创性不同而存在差异;连续动态画面的作品特征与“类电”作品相似,固定与摄制方法并非必要,新修订的《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后可以视听作品予以保护。在游戏内容不构成作品时,在一些情形下也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游戏作品认定现状与困境

(一)游戏发展现状

随着现代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游戏行业发展也越来越迅猛,从最初的单机游戏到网页游戏、社交游戏、移动游戏等,游戏市场不断壮大。《2019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786.87亿元,同比去年增长20.71%,涵盖端游、页游和手游等。网络游戏种类与涉及元素也越来越丰富,包括RPG角色扮演剧情类游戏如仙剑、梦幻西游、太极熊猫等;MOBO多人竞技游戏如英雄联盟、穿越火线、WOW等;竞速和射击游戏如QQ飞车、穿越火线等。

(二)游戏内容涉及的版权问题

我国没有法定游戏作品。现在学界和司法界所称的“游戏作品”并非指向一种法定作品,而是指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各类游戏内容的集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2010)第三条规定了作品的类型,仅含有八类作品,尽管第九项还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但是我国其他法规并没有规定其他类型的作品,其中并无“游戏作品”,因此不能依据法条直接对游戏作品进行保护。这对权利人来说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这样的模糊性严重损害了相关从业者获得法律稳定保护的预期,法院审理案件也无直接法律依据。

游戏涉及作品元素繁多散乱,涵盖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除游戏引擎程序,还有游戏场景、人物角色、动画特效、道具、地图、音乐等元素资源。现如今还涉及游戏连续画面的内容,这一新兴内容的作品属性问题也引起了众多争议。

游戏迅速发展便利游戏玩家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版权问题,相关司法案例日益增多,典型如广东高院审理的梦幻西游案、江苏高院审理的太极熊猫游戏案等等,各类游戏中的单个或集合内容的作品性质如何,法院对涉案游戏内容进行审理时仍存在众多问题。本文旨在厘清游戏作品认定问题并试图提出相关问题的解决思路。

      二、游戏引擎与单个资源的作品认定

     (一)厘清游戏内容构成和区分标准

      游戏以复合形态呈现,含程序、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内容,在判断游戏相关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时,以整个游戏来判断是否构成某类作品并不适宜。且不提我国并无“游戏作品”类型,实际上游戏综合了多类复杂零散的作品与非作品资源,难以综合一体进行判断,因此应细化到游戏中的具体内容,分析特定的内容是否构成相应类别的作品。

      游戏相关内容可以分为游戏引擎与游戏资源两大类:游戏引擎,体现为计算机程序,是指已经编写好的为运行游戏的能够被机器识别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游戏资源,分为单个资源和集合资源;单个资源是指文字、美术图片、音效等素材,集合资源是指自动播放的动画以及随着游戏运行形成的连续游戏画面。司法实践中也多以此作为区分标准,如昆仑墟游戏案和苏州蜗牛诉成都天象的太极熊猫案。但因不同游戏和情形下的游戏独创性和内容的差异较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构成何种作品仍存在争议,因此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分析。

      (二)游戏引擎可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保护

      游戏引擎体现的程序,在具备独创性时以计算机软件的形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判断游戏程序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应先排除其中构思的部分,如游戏软件中运行参数的设置即为思想,又根据思想与表达混合理论,对于思想仅有的几种表达方式也不应作为评判内容;其次,去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如开源协议等;最后对剩下的程序的独创性进行分析。一方面不能将游戏界面等程序运行的结果如游戏界面等作为判断内容,而要聚焦于程序本身;另一方面应去掉第三方程序,因为现代游戏尤其是大型游戏的开发,开发者通常是在第三方游戏引擎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而非自行从零开始写代码开发游戏引擎。

     (三)游戏单个资源单独构成作品

      游戏单个资源中的音乐、美术图片、文字等可单独构成作品。游戏中涉及的音乐,包括动作音效、背景音乐等,可单独构成音乐作品。游戏中美术图片内容,多体现为游戏场景、地图、角色形象等。英雄角色形象华丽多样、细节到位,游戏武器道具丰富巧妙、栩栩如生,场景地图形象逼真,其以优美的线条、色彩构成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可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如热血传奇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游戏中的人物、武器装备、怪物、静态地图及其各部分场景等,认定为美术作品。

      游戏中文字内容,多体现为游戏规则、核心玩法、故事背景、人物设定、剧情发展等,在具有独创性时构成文字作品。其中争议较大的是游戏规则是属于表达还是思想。为避免垄断思想,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也不保护某种思想仅限的几种表达。若游戏规则过于抽象,是概况的、一般的描述则应偏向于思想,若游戏规则具体到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玩赏体验,则可归为表达。如太极熊猫案中,对于“对战、成长、扩展、投放系统”规则部分较为概括,也是现有游戏市场的惯用玩法,应属于思想部分;而当玩法具体到规则设置和游戏界面设计时,就需要审慎判断,如将具体对战部分的游戏规则具化到某个游戏界面对外叙述,以特定的方式使得游戏用户清楚地感知并据此开展交互操作,这样充分被描述的游戏规则便具有了表达性。实践中,可以将游戏内容划分为多个层次。如盛和诉仙峰著作权侵权案,法院将《蓝月传奇》网络游戏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是游戏架构;第二层是系统子系统以及基础规则设计;第三层是游戏玩法的细化以及核心资源制作,包含角色设定、装备属性、地图路线设计、用户界面布局等;第四层是游戏规则的进一步具化,对子系统内容赋予特定功能与属性值;第五层是细化资源制作,包含场具体的场景外观、人物形象等。低层次如第一、二层即为思想内容,高层次如第五层即为具体表达,中间层即第三、四层需法官结合具体案件判断,如当游戏规则通过游戏资源制作得以外在呈现即为表达,游戏地图的行进路线、技能和武器组合等整体就是对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达。

      这样的分层虽仍较为抽象,但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一种思路,对游戏内容进行分层后更易对思想与表达进行划分。如一些角色名称或规则短语如“拥有攻击和魔法能力”通常属于思想,游戏人物具体详细的简介则可以认定为表达。以游戏操作规则为例,“杀害敌人可以增加血量”即为第二层的游戏简单基础规则,属于思想的范畴;但细致描述如在英雄联盟中对推搭规则“在敌方防御塔与基地水晶近处,玩家可以通过操作和机制在对线期逼迫敌方走位将其压出经验区,让对方无法获得经验点数,进而积累优势…”这样结合游戏场景的具体描述即为第三层内容,更偏向于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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