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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侵权

发布日期:2022-12-17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层出不穷,如许多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中;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在网上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等等。近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处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2014年5月13日首次发表了美术漫画作品 《被“手机”抓走的耙耙、麻麻》。原告起诉至本院,诉称被告主办的微信公众号使用了该作品,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并支付赔偿金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办案过程

      2022年8月份,烟台开发区法院立案受理。经查,被告微信公众号于2014年6月21日未经原告同意,转发了该作品,并有一定的阅读量。对此,法官首先向被告阐明了其未经原告许可或授权,擅自将涉案漫画作品在其公司公众号上使用,构成对原告所享有的涉案漫画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案例意义
 

       随着网络与日常生产生活的联系不断加强,网络资源共享成为常态,法律一方面要保护公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同时也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使用人应当增强版权意识,要明确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使用了具有著作权的相关图片等作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关费用。在使用过程中,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图片,以防侵权著作权人的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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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著作权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