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提供音乐作品,点歌机生产者被判著作权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为涉案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B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和销售家庭娱乐影音设备的企业。被告生产并销售的一款点歌机,向用户提供涉案MV的在线点播及下载、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点歌机系委托案外人制作,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要点】
涉案点歌机销售页面、外包装、机身以及系统界面中均显示被告为制造商。被告生产并销售的点歌机中提供有涉案视听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且能够下载后在断网状态下正常播放。该行为系将涉案作品置于网络环境中,使不特定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符合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特征。被告应就未经授权提供视听作品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删除点歌机曲库中的涉案歌曲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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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音乐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