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权利视频1、权利视频2均是由一系列相关的固定图像组成,带有伴音且能够被看到、听到的视听作品,两个权利视频均构成一个独立的视听作品。阳某某所主张的穿着、动作、丝带、飞镖、折扇、长条餐桌、日式元素是前述视听作品的表达方式和组合形式,作品中抽象的思想本身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对思想的具体表达才受著作权保护。换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在不考虑接触的情况下,不同的作者对于相同的风格、元素均会呈现出其独有的表达,而该独有的表达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本案中,公众均可以使用穿着、动作、丝带、飞镖、折扇、长条餐桌、日式元素的风格及元素进行表达,作品保护并不会把社会生活中的固有元素纳入私人领域的保护范围,而是将不同人利用固有元素所作出的不同表达予以保护,且该独创性表达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判断被诉侵权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不能仅将社会生活中的固有元素与作品整体简单割裂开来、分别独立进行对比,若两个作品间仅存在社会生活中的固有元素近似,并不当然构成著作权侵权。故阳某某在本案主张被诉侵权视频运用的穿着、动作、丝带、飞镖、折扇、长条餐桌、日式元素等构成侵权的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短视频应运而生。短视频因其内容短小精悍、内容多元、创作门槛低、传播速度快等特点,既契合当代公众碎片化阅读习惯,又顺应大众创业的新风潮,故短视频迅速成为公众喜闻乐见的新型传播形态。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也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本案是一起因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而产生的纠纷,该案涉及对短视频是否侵权及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进行认定,且通过依法裁判,合法保护短视频的著作权,对鼓励短视频创作创新和促进公众多元化表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
上一篇: 餐饮商标品牌维权案例!
下一篇: 文章侵权要怎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