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证据能够确认赵某系署名为“荞麦花开”相关文章的作者,其在百度贴吧发布的有关陈道明的五篇文章,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赵某享有著作权。在赵某文章发布早于《风度陈道明》的出版发行以及该书作者、出版者未作举证及合理说明的情况下,《风度陈道明》一书中与赵某文章中的相关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内容不具有独创性,虽然该部分内容所占比例不大,但书中约为6500字的部分,已构成对赵某文章中相应内容的抄袭,侵犯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
江苏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单位,应有审查出版内容的合理注意义务,而其出版发行的《风度陈道明》一书多处存在抄袭他人网络文章的情况,有的段落甚至完全相同,不能认定某出版社在出版该书过程中尽到了合理注意和审查义务,依法认定其应当与该书作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判决赔偿赵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作品在互联网上分享和发表,涉及网络作品的抄袭情况时有发生,其中关于“维权举证难、侵权成本低”的问题也屡屡成为其中的热点话题。本案系出版书籍《风度陈道明》部分抄袭网络作品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涉及对网络作者身份如何认定、作品是否构成抄袭、出版社、销售者是否侵权、如何承担责任等疑难问题的处理,本案在被诉作品抄袭字数不多、所占比例不大的情况下,考虑存在多处抄袭,侵权行为性质较为严重,确定了较高的赔偿金额,通过让侵权者付出较大代价,充分发挥司法对于优化创作环境、抵制抄袭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体现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审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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