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案例,“鸽牌”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介绍★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鸽皇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鸽皇集团),再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简称鸽牌公司),原审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幸福时光建材经营部
1997年8月,重庆电线总厂与重庆电缆厂合并,改制成立重庆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月,鸽牌公司设立,逐步托管、整合了重庆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员、财产,其企业名称沿用至今。鸽牌公司对“鸽牌”品牌做了广泛的宣传推广,获得众多荣誉,营收巨大。鸽牌公司拥有第146035号商标,由鸽牌公司的前身重庆电线厂申请,于1981年4月15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线”商品,2002年4月25日转让至鸽牌公司名下。该商标于2002-2014年期间多次被原重庆市工商局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2010年1月15日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此后,该商标在2018年期间多次在商标异议、商标无效程序及行政诉讼中被作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商标在多个生效判决、裁定中被认定驰名的时间点为2008年1月开始至今。第3270081号商标、第16039215号商标均由鸽牌公司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电缆”等商品上。
林某锋系鸽皇集团的发起人股东、首任经理,自2008年4月起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锋于2005年3月7日申请第4524253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线;电缆”等商品上。此外,林某锋还先后在第9类“电线;电缆”等商品上申请“鸽王牌及图”“鸽王”“鸽皇及图”商标,上述商标均因与鸽牌公司的第146035号和第3270081号商标构成近似而被驳回或成功异议。
2011年8月,鸽牌公司引证第146035号和第3270081号商标,对鸽皇集团的第4524253号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2013年4月,商评委认定第4524253号商标的申请违反当时《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一条,后该裁定因送达、使用证据的程序问题,于2014年4月被北京高院撤销;2016年11月,在第二轮无效宣告程序(商评委重裁)中,在补正程序问题后,商评委仍然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一条,宣告被诉标识无效。后历经行政诉讼一审、二审,2018年5月2日,该商标最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告无效。林某锋在该案的无效宣告评审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了证明被诉标识经过鸽皇集团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提交了许可鸽皇集团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包括显示被诉标识和字号的发货单,以及鸽皇集团宣传销售“鸽皇”品牌电线电缆产品的买卖合同、广告合同及宣传资料、价目表、门店照片及产品照片等。2010年4月22日,重庆市原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鸽皇集团的仓库内查获标有鸽牌公司字样的电线电缆,经鉴定系假冒鸽牌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并对鸽皇集团进行了行政处罚。
2018年10月,鸽牌公司起诉鸽皇集团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根据鸽皇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林某锋在第4524253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中提交的财务资料所载明的营收数据,并综合考虑侵权的规模、持续的时间、恶意等因素,确定了1000万元的判赔额。鸽皇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先后提起上诉和再审申请。二审、再审法院经审理,均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来辅助民事侵权的案件。鸽皇集团在无效宣告案件和侵权案件中,均提供了大量的推广宣传和使用证据,以通过“市场格局”进行抗辩。鸽牌公司通过强调“鸽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鸽皇集团注册和使用“鸽皇”商标和字号的恶意,明确“市场格局”抗辩的前提是该“市场格局”是善意、诚信经营形成的,在被诉标识存在恶意申请、攀附性使用的情况下,即便其有一定的市场规模,也不应被保护;如承认此种行为所形成的所谓市场秩序或知名度,无异于鼓励同业竞争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罔顾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强行将其恶意申请的商标做大、做强。
本案还明确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普通诉讼时效和赔偿时效之间的关系。随着《民法总则》的施行,诉讼时效从“两年”变成“三年”。《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时,诉讼时效中断。本案中,鸽牌公司于2011年向商评委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诉讼时效中断 ;直到2018年5月,北京高院作出无效宣告的终审判决,诉讼时效起算。从2018年5月至起诉时的2018年10月,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在未过普通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仍然在持续的,赔偿时效不受“三年”的限制。
此外,本案还涉及商标的许可使用是否可以排除侵权、商标被无效宣告后之前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无效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在民事案件中的采信等问题,也颇为值得关注。
============================================================================
商标侵权诉讼,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