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平台未尽审查义务商标侵权纠纷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平台未尽资格审查义务应否就平台内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是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焦点问题之一。平台经营者就平台内经营者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类:无法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 ;在涉及生命健康领域,未尽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做出承诺保障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存在前述情形下,只有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方能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其他主体无法主张。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平台承担相应责任,仍应当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至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判断。
★案情介绍★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小糊涂仙公司)
被告:虞城县晶晶酒铺(简称晶晶酒铺)、杭州装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简称装点公司)、郑某、董某某
小糊涂仙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商标,其认为晶晶酒铺在装点公司平台经营的店铺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产品,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装点公司作为平台运营者,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并提供质保服务,与晶晶酒铺构成共同侵权。小糊涂仙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8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原告关于装点公司未尽资格审核义务而应对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应否予以支持。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可知:第一,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商家具有资格审核义务。该种资格审查是履行平台管理责任、防范侵犯他人权益行为发生的有效保障,从本质上来说,该义务是一种危险防范义务,平台经营者切实履行资质审核义务,实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有效管理,才可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潜在侵权行为的发生。第二,在食品、药品领域等关于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平台经营者未尽资质资格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基于平台管理者对于信息的控制能力以及交易主体对于平台安全所存有的合理信赖而带来的。第三,平台经营者针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其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权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存在前述情形下,只有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方能据此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其他主体无法主张。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平台承担相应责任,仍应当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至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判断。这是因为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受损与平台未尽资格审核义务或承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基于技术限制和海量的信息监管,要求平台经营者对所有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事先审查,从客观上和技术上均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能性,且上述规定已经明确限定范围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之情形。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二被告对上述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侵权行为,或装点公司在接到侵权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亦无证据证明装点公司就被诉侵权行为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而早在本案起诉前的2021年5月6日,晶晶酒铺已被封禁,装点公司已经履行其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义务,故原告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装点公司提供质保服务但未尽审核义务而应对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晶晶酒铺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区分平台在面对不同主体时的注意义务范围和责任承担的界定方式,为促进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平等共生、平台与用户间良性的消费保护、平台与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效保障关系的建立,为构建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治理框架,为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均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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