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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 | “兰研”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2-07

       商标维权 | “兰研”商标侵权纠纷案,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裁判要旨★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包括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侵权人的注册商标因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而被宣告无效后侵权人仍继续使用的,应认定为故意侵权。在查明侵权获利的赔偿基数时,如侵权人拒不提交侵权商品的利润数据,可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数据来确定侵权商品的利润率。

      ★案情介绍★

      原告:兰研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百分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分百公司)、广东科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玮公司)、广州赛美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赛美公司)

       原告兰研有限公司享有第112303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洗面奶”等。经原告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百分百公司委托被告科玮公司加工生产“兰妍美”品牌化妆品、护肤品,并通过“兰妍美”App对外销售。原告于2019年4月公证购买的该App上销售的化妆品、护肤品上使用了标识。根据该App的销售数据统计,被控商品销售金额高达12694602元。被告百分百公司经受让取得第1722871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的“化妆品”。经原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商标因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而被宣告无效。在该商标无效宣告期间,被告百分百公司再次申请注册与第17228719号相同的商标;上述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被告百分百公司仍继续使用该商标。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百分百公司在化妆品、护肤品上使用“兰妍美”标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第112303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百分百公司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再次申请注册相同商标,被无效宣告后仍继续使用该商标,可见其明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仍申请注册和使用被诉侵权商标,明显具有恶意,有违《商标法》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告百分百公司侵权持续时间较长,销售金额巨大,且属于侵权源头。被告百分百公司的侵权行为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被控商品销售金额高达12694602元,参照原告提交的四家化妆品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计算出利润率,从而确定被告百分百公司侵权获利为1449724元。根据被告百分百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法院酌定赔偿倍数为侵权获利的3倍,据此确定的赔偿数额再加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已远超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故法院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百分百公司赔偿其100万元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

      百分百公司不服一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因其未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的要求,也是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的要求。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严惩侵权来遏制预防侵权,这一功能的发挥需要通过司法个案来彰显。

      本案被告百分百公司在其注册商标无效期间再次提出相同商标申请,被无效后仍继续使用该商标,其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予以严惩。在确定赔偿基数这一难点时,法院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计算出侵权商品的合理利润,从而确定侵权获利作为赔偿基数,为这一难点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

      本案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以及赔偿基数的确定等方面的问题予以细化并提供指引,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实践样本,彰显了对故意侵权行为予以严惩的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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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侵权诉讼,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