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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培训机构被判著作权侵权并赔偿50万元

发布日期:2023-03-04

       抄袭其他人编写的培训辅导书湖北宜昌两培训机构被判著作权侵权并赔偿50万元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两起职业培训机构著作权纠纷...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两起职业培训机构著作权纠纷案,判令宜昌某培训学校和宜昌某职业培训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山东某教育公司经济损失共50万元。

       2015年以来,山东某教育公司先后编写了《电路原理考前必做1000题》和《电力系统分析考前必做1200题》等用于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的辅导书籍。2020年,山东某教育公司发现宜昌某培训学校和宜昌某职业培训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销售的用于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的两本辅导书籍在版式设计、题型选择、题目编排、数值设定等内容与其编写的书籍内容大量雷同,于是向宜昌中院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宜昌某培训学校和宜昌某职业培训公司辩称,山东某教育公司编写的上述培训辅导用书未经出版社出版,且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宜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山东某教育公司编写的《电路原理考前必做1000题》等培训书籍,并不仅仅是对试题进行搜集整理汇编,而是在试题材料的选择、取舍、设计、审定等环节均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且所设计或选择的试题均对应相关的电路理论,或以相关的电路原理为依据,故该书对试题的选择、设计和编排等内容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创作者即自动取得对作品的著作权。经比对发现,宜昌某培训学校和宜昌某职业培训公司与山东某教育公司出版作品内容大量雷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认定被告宜昌某培训学校和宜昌某职业培训公司侵犯了原告山东某教育公司的著作权。据此,宜昌中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两起案件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晓露 石志宏 何骏怡)

       法官说法

       大众关注的焦点是培训机构自己组织编写的考试题集等培训辅导书籍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未经出版社出版的培训辅导书籍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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