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销售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商品,若该销售者就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那么可以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同时,从合法来源角度免除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合法来源抗辩免责不能免除侵权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责任承担中赔偿责任的承担。本案中,张家大院公司所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免除发行权侵权的赔偿责任承担,不能免除其侵害沈阳治图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责任的承担。因为按照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及其所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被控侵权人并无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故此,张家大院公司仍应就其侵害沈阳治图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0)京0491民初9696号
二审案号(2021)京73民终3898号案由
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审 判 长 姜丽娜
审 判 员 李 洹
审 判 员 夏 旭
法官助理 杨培培 书记员秦梦晨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香炉山路3-29号1-6-3室。
法定代表人:郑大志,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张家大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西柳村中街(三间房动漫集中办公区853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国,经理。
一审裁判结果一、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北京张家大院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对应的涉案四款产品赵云(钥匙扣)、花旦(钥匙扣)、青衣(钥匙扣)、相框“生”;
二、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张家大院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 000元及公证费2000元,以上合计22 000元;
三、驳回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9696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张家大院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害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涉案四款产品:赵云(钥匙扣)、花旦(钥匙扣)、青衣(钥匙扣),相框“生”;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张家大院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公证费600元,合计2600元;
四、驳回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张家大院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二项、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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