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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学优乐小天才”电话手表,攀附他人商誉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23-04-07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小天才公司推出首款能打电话手表Y01,开创了电话手表新品类,随之火遍全国。根据IDC发布的中国可穿戴销量报告,小天才产品在电话手表类的出货量、市场份额均一直位列业内前茅。该公司曾获得“中国好设计奖”“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等多项荣誉。

       戴某黎辨称,其仅在网页上使用了“学优乐小天才”商标,并未在商品及包装上使用“”商标;“小天才”词语并非小天才公司独创;“小天才”电话手表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做工及功能不同,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其并非生产者,只是中间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最后,捷客公司股东戴某黎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捷客公司财产,其应当就捷客公司注销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捷客公司在本案诉讼前已经注销,故戴某黎应当就捷客公司注销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销售规模、涉案商品的售价、小天才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戴某黎构成商标侵权,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因此,对于商标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应当考虑其特殊性,在判断侵权以及赔偿时,要结合原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与使用时的主观状态判断。在原商标注册人无攀附在先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时,基于对该商标已获得注册的信赖而规范使用该商标的,不能凭此认定使用行为不合法构成侵权。但若原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或使用商标中主观上存在恶意或“明知”的情形,则其不具有合理的信赖利益,在商标被宣告无效,在先权利人均可以就该商标宣告无效前后的使用行为主张侵权。

       法官提醒,在在先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在后申请和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避让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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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控价、品牌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