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威乐中国公司诉威乐上海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一审法院查明,德国威乐公司是全球知名水泵制造商之一,1995年即在北京设立办事处,2000年设立全资子公司威乐中国公司(即本案原告)。德国威乐公司注册了第G618753号“WILO”和第5086414号“威乐”商标,经过德国威乐公司和威乐中国公司长期经营和维护,“威乐”“WILO”等商标、字号在我国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威乐上海公司作为经营水泵相关产品的同业经营者,擅自在参展现场展示的产品和宣传材料、网站及产品图片、微信公众号上突出使用“威乐水泵”等标识,误导相关公众,构成商标侵权,并以“威乐”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威乐上海公司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地域范围等因素,考虑到威乐上海公司主观恶意明显,并具有反复侵权和举证妨碍的诉讼行为,一审法院认为该案可适用惩罚性赔偿,遂判决威乐上海公司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赔偿威乐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10万元。威乐上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二审立案后,合议庭敏锐意识到这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遂将该案列入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集中宣判的重点案件。今年3-4月,正处于上海疫情最困难时期,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判赔金额高,审判长吴盈喆在驻院办公期间,多次组织合议庭进行线上评议;承办法官邵勋在卷宗材料众多且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坚持居家线上阅卷,精心撰写判决文书;合议庭成员叶菊芬利用抗疫志愿服务工作间隙进行判决书校验。同时,合议庭认真检索、研判国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4月21日,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认为威乐上海公司在商品、宣传材料、网站、微信公众号上使用 “WEILE PUMP”“威乐水泵”“威乐上海”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在威乐上海公司成立前,威乐中国公司的字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威乐上海公司以“威乐”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威乐上海公司经营规模大、侵权情节严重及该案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等情况,一审法院1510万元判赔金额合理,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宣判当日,该案通过“上海知产法院”微信公众号进行同步宣传,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威乐中国公司在水泵的制造及销售市场中享有盛誉,威乐上海公司长期反复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威乐中国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损失。上海知产法院的终审判决澄清事实,支持了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诉请,维护了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提振了外资企业在华投资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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