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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品内引流,某公司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203万

发布日期:2023-04-17

       某公司在竞品游戏内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203万

      2022年度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其中包括江苏欢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海南顺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中,原告江苏欢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游戏《盟重英雄》及《美杜莎传奇》,被告海南顺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样运营传奇类游戏,并与游戏公会合作,在原告游戏内诱导玩家添加微信,通过诋毁等手段诱导玩家放弃原告游戏,转而下载其推荐的游戏,这些网络“水军”均是来自于被告雇佣游戏公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委托游戏公会推广其游戏,推广人员以虚拟玩家身份实施被诉行为,被告是拉人行为的提出者和受益人,在对该行为具有制止的权利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了实质上认可的态度并下达指令使该行为持续进行,应当认定是被诉行为的实施主体。

      被告用比正常宣传推广更低成本的方式争夺涉案游戏既有客户资源,抢夺交易机会以获得利益,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网络游戏行业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影响了原告对玩家的后续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害,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据此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

      近年来,不少游戏公会通过去其他游戏“拉人”的方式来获取用户。

      由于这类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对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通常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兜底性条款的规定: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以及该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恶意拉人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需要进行必要的初步举证:

      论证该种方式借助于其他公司游戏取得的竞争优势,用来提升自身在游戏市场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并且会导致游戏公司的原有玩家和潜在玩家流失,导致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行为受到实际损害,且会使游戏运营方不再投入游戏自身的创新和运营,长此以往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判赔金额高达203万元。

      其中支持诉请200万元经济损失,系因原告实际损失及侵权人获益难以确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法定赔偿(500万元以下)原则,以及综合权利游戏商业价值、侵权情节恶劣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性、主管恶意等情节综合酌定赔偿,在同类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确属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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