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搬运”他人原创作品是否侵权?记者从14日省高院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原创作者索赔成功,获赔8000元。
据案件披露,夏某某将发布于多个网络平台上的所有原创文章、视频、图片、短图文等作品的著作权,依法转让给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一露营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发布夏某某所创作的旅游攻略类作品。夏某某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5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开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夏某某提交的区块链保全等证据,可以认定夏某某系涉案文章的作者。文中地图通过所选取的客观地理要素以及线条、符号、文字注记、图片、色彩等表达元素进行构图、安排、组合形成整体图形,既包含了具体地理信息,又以空间的点、线、几何图形、注记等符号对地理要素进行了平面的展示。
虽然地图中的具体地理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排列以及表达方式,仍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其在整体图形效果、地理要素安排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表达,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属于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遂判决该公司赔偿8000元。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匿名性,“网络搬运”时有发生。本案主要涉及在网络上使用网名发表作品的作品权属认定,以及普通旅游者所作的旅游攻略地图的独创性认定问题。本案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充分阐述著作权性质,对案涉作品著作权权属进行认定,切实保护真实作者的权利。同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参考美术作品的判断标准,综合考量对地理要素的选取、组合、色彩调配、整体构图等因素,对案涉旅游线路图的独创性作出了肯定性认定。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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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维权、品牌控价、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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