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市场竞争激烈,众多新生品牌数不胜数。比起费尽心思创设一个独特的商标,有些商家却选择了“拿来主义”……近日,法院审理了“叫了个炸鸡”连锁品牌诉W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令W餐饮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网红炸鸡”被假冒 一纸诉状告“山寨”
台享餐饮公司旗下的炸鸡连锁品牌“叫了个炸鸡”于2014年在上海诞生,后在国内多个城市均有开加盟店,同时也开设了美团、饿了么、大众点评等线上外卖服务,期间加盟店招牌、宣传海报均有使用“叫了个炸鸡”等文字、标记。
2017年10月,台享餐饮公司经申请依法取得第21074966号鸡形商标专用权,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餐厅、饭店、快餐馆等,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
2021年9月,台享餐饮公司经调查发现,W餐饮店在其店铺门头招牌使用“叫了个炸鸡”及“鸡形图案”标识,店铺提供的商品外包装、餐巾纸上均印有“叫了个鸡”及“鸡形图案”标识和“上海网红炸鸡”字样,另还在美团平台上名为“叫了个炸鸡”店铺内销售同样产品。
原告(上,有R标识)vs被告(下)
台享餐饮公司认为W餐饮店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香洲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W餐饮店立即停止侵犯第21074966号鸡形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不得在线上店铺、线下门店招牌、外卖包装、餐具上使用与该鸡形图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侵权与否 各执一词
原告台享餐饮公司认为,其公司旗下的“叫了个炸鸡”品牌,现已拥有近千家门店,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是广大消费者心中有口皆碑的“网红炸鸡”。W餐饮店在其线上店铺、线下门店招牌、外卖包装及餐具上擅自使用与其鸡形图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被告W餐饮店则认为,台享餐饮公司以鸡的卡通形象申请商标,本质上是以其商品本身作为商标,这并不具有显著性。而如今又向以鸡为商品进行销售的经营者主张商标权利,这样的主张打击面未免过大,已违反商标法的本意。同时,餐饮店只是在售卖炸鸡时使用了能够表明其所售卖商品的图像,此非商标性使用,且与案涉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别,并不会引起公众对经营者的混淆。此外,餐饮店使用的纸巾、塑料袋系随机向第三方购买的,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
法院:停止侵权并赔偿
珠海市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台享餐饮公司系第21074966号鸡形图案商标的注册人,且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而对于被告W餐饮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该种使用是否为商标性使用及是否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由于被告在线下店铺招牌、餐巾纸、食品包装袋,线上美团店铺首页及宣传中使用的“鸡形图案”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其使用行为应属商标性使用。
同时,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包括自助餐馆、餐厅、快餐馆,而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也在该范围内,其在店铺招牌、餐巾纸、食品包装、美团网页的宣传页面上使用的 “鸡形图案”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相比,二者在整体构图、颜色组合、视觉上基本一致,仅仅是眼睛和嘴巴的细微差别并不足以将二者区分。被告的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已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最终,香洲法院依法判决被告W餐饮店停止侵害原告第21074966号鸡形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8000元。W餐饮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妄图“傍名牌”提高销量 涉侵权还要赔偿
近年来餐饮业的商标侵权事件层出不穷,不少侵权行为系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包装、餐巾纸上使用的标识导致侵权。本案中,W餐饮店认为其提供的商品是以鸡为原材料,故其使用印有“鸡形图案”的标识是用于表示产品本身,并非商标性使用,且包装、餐巾纸系随机向第三方购买,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鸡虽然是炸鸡的原材料,但将鸡的形象进行特定抽象作为商标应用于餐饮服务上,具备一定的显著性,且案涉商标经台享餐饮公司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依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W餐饮店将鸡形商标与“叫了个炸鸡”共同使用,显然存在“搭便车”之意,而购买相关包装、餐巾纸也是为“搭便车”之用,故应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提醒,特定形象的商标标识属于权利人专有,他人不得随便使用,即便是向第三方购买。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用于自己生产的产品包装时,应查明包装是否存在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情形,对于明显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标识以及较有知名度的图案等,应要求供应商出具相应的权利凭证,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妄图通过“打擦边球”“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来提高销量,获得短期收益,一旦侵权给自己引来官司需赔偿不说,对于自身形象、长远发展也毫无益处。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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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维权、品牌控价,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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