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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知名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受处罚!

发布日期:2023-04-26

      近年来,地理标志品牌价值不断提升,渐成区域特色产品的“靓丽名片”。但随之招来了一些不法分子的觊觎,在经营的网店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攀附知名品牌,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引起了广泛关注。

      电白法院近日就审理了如上所述的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案。

      案情回顾

      周某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一家商铺,其中售有“荔浦芋”。2022年7月,荔浦市某农产品协会将周某告上法庭,认为被告周某在货品标题故意使用原告具有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商标,造成原告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

      该协会称道,“荔浦芋”是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荔浦芋”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该商标于2000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1类“芋头”类别,有效期经续展至2030年4月20日。

      周某辩称所销售芋头是在微信用户“广西荔浦香源果蔬种植专业”处购买再进行转售,并提交了微信聊天截图和5480元转账记录。

      另查明,2021年12月,该协会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周某网店中的商品链接标题、商品宣传页面均使用了“荔浦芋”字样。该协会下单购买了周某网店中的荔浦芋一份,支付11.3元,该产品经公证处进行了封存。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作为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不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建立的指向关系并非介于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注册人之间,而是介于商品(或服务)与其产地以及因该产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所形成的特定品质和特征之间。

      被告虽辩称所销售芋头产自荔浦市,但无买卖合同和进货凭证,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所销售芋头产自荔浦市域内,其销售的商品并不具备使用“荔浦芋”标识的正当理由。

      因此,本院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害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事后被告主动把网店涉案商品的标题、宣传页面中有关“荔浦芋”的表述和标示全部删除,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诉求已无必要,法院予以驳回。

      对于赔偿数额,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规模、性质、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荔浦市某农产品协会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6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被告将“荔浦芋”字眼用在网店产品宣传上,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损害原告利益,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的侵权方式是在网店商品的宣传页面、链接标题上擅自使用“荔浦芋”字眼。在此提醒网店商家在设置链接标题、宣传页面、搜索关键词时,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让权利人的商标,不可实施误导观众、攀附知名品牌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此外,茂名作为千亿农业大市,盛产荔枝、龙眼等,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充分保护自然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提升区域特色农产品知名度、竞争力和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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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控价、品牌打假,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