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在润滑油产品类别中享有“长城”注册商标。被告销售的润滑油上使用了“长城”标识,经鉴定,该润滑油不是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认为:商品的外包装与文字标识具有介绍和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售卖的润滑油上使用“长城”文字,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长城”标识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同,可以证明被告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的故意,构成商标侵权,应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商标是企业产品、服务的质量、商誉和知名度的载体,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假冒品牌的商品会抢占正版商家的市场份额,减少正版商家的销量和收入,损害品牌的声誉,影响品牌形象。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人民法院通过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利,打击盗版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培育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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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维权、品牌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