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牛鲨律师平台 > 牛鲨律师平台 > 正文

央视/CCTV等标识被大量商标侵权,获赔520万元

发布日期:2023-05-08

      案情简介:

      一、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前述商标法条款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熊鹰公司将“cctvn”注册为域名,其使用的域名主体部分“cctvn”,与央视国际公司涉案第739464号、743330号、第3071929号、第3071319号注册商标的标志“CCTV”仅有一个字母n的差异,在字母构成、呼叫读音等方面极其相近,并使用www.cctvn.net的域名提供新闻报道、广告推广等服务,易使相关公众将该域名误认为是央视国际公司的涉案商标,从而产生误认,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北京熊鹰公司使用“中央电视台网”的网站名称,并在被诉网站页面使用“cctvn”以及“央视商城”“央视直播”“央视视频”等带有“央视”字样的标识。如前所述,被诉侵权标识“cctvn”与央视国际公司涉案第739464号、743330号、第3071929号、第3071319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诉侵权标识“中央电视台”“央视商城”“央视直播”“央视视频”等带有“央视”字样的标识,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与央视国际公司涉案第3071932号、第3071323号“央视”注册商标相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亦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被诉网站中设有新闻报道、法制宣传、广告推广、央视商城及中央电视台商城等专门栏目,与央视国际公司上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闻记者服务、广告传播、新闻报道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北京熊鹰公司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央视国际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亦构成商标侵权。因此,法院认定北京熊鹰公司在被诉网站名称及网页中使用“cctvn”和“中央电视台”“央视商城”“央视直播”“央视视频”等带有“央视”字样的标识行为侵害央视国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根据营业执照可知,北京熊鹰公司和央视国际公司为同业竞争者。央视国际公司运营的央视网作为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媒体业务平台,具有极高知名度。北京熊鹰公司无正当理由在被诉网站设置“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央视网亦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节目板块,并在设置的“电视剧”“电影”栏目中直接链接至央视网首页或二级页面,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网站与央视网为同一网站的不同页面,从而造成误认,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首先,就商标侵权部分是否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北京熊鹰公司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中,法院认为央视国际公司以31条为依据计算商标侵权获利有一定合理性,故北京熊鹰公司侵权获利基数可以计算为 5万元* 31= 155万元,并综合考量北京熊鹰公司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酌情确定适用3倍赔偿,即赔偿465万元。其次,就不正当竞争部分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量北京熊鹰公司在商标侵权之外,另行就涉案被诉侵权网站与央视国际公司的央视网页面进行组合使用,并突出宣传央视网的特色节目,其攀附央视网商誉的主观意图极其明显,结合涉案行为持续时间、经通知后仍未停止等情节,酌情支持赔偿50万元。


      最后,关于央视国际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其公证费部分已经提交证据,法院予以全额支持,律师费部分尽管未提交证据,但考虑到本案案情复杂情况、确有律师出庭,法院认为央视国际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数额合理,故予以支持。

===========================================================================


       品牌控价、品牌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