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主出游”服装系深圳某服装公司独立完成,该服装采用收腰包臀放摆,裙身为矢车菊图案并结合三种不同珠片进行独珠片绣,体现出作者个性化的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体现了一定的设计理念和美感,该服装具有审美意义,具备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改动该服装的图案、版型、珠片等设计,其作为保护身体、适应身体活动的实用功能并不会受到影响,该服装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进行分离并独立存在。故该服装公司的服装作为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对于兼具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法仅保护其艺术美感,而不保护其实用功能。判断深圳某服装公司的作品“公主出游”服装与被诉侵权服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从艺术性方面进行比较。将作品“公主出游”服装与被诉侵权服装进行比对。二者相似之处在于:两者均是泡泡袖连衣裙,两者均是使用晶莹网纱拼接设计,收腰包臀放摆、泡泡袖修饰胳膊曲线,色彩上均运用浅桃粉,并加入花朵珠片元素,均有腰带装饰。整体看,两者整体视觉效果相似,呈现风格相同。上述相似部分主要体现在艺术方面。
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网纱材质、珠片颜色,但上述不同仅在局部细节上有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并无影响,不会使二者产生明显差异。这种实质性相似的表达部分系“公主出游”服装的独创性部分且并不来源于公有领域。因此,某网店的被诉侵权服装与深圳某服装公司的作品“公主出游”服装构成实质性近似。在未经合法授权及合法许可的情况下,某网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了深圳某服装公司对前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深圳某服装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和知名度、被告侵权时间、销售数量等因素,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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