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海口琼山椰康金叶烟酒商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店面招牌上标注“贵州茅台集团”和突出使用“茅台”注册图形商标,因涉嫌侵权,被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据介绍,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来的投诉函,该投诉函显示,海口琼山椰康金叶烟酒商行未经其公司许可擅自在店招门头上,使用“贵州茅台集团烟酒茶”,并使用其注册商标,涉嫌侵犯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投诉函转至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处理。
当天傍晚,记者跟随执法人员,一同来到了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一店铺前。记者看到,该店铺上方的招牌写有“贵州茅台集团烟酒茶”,并且印有“茅台”注册商标图形。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烟酒行予以检查。
在该烟酒行内,执法人员检查了解到,该经营名称与投诉函中所投诉的主体一致,当执法人员要求该店提供出“茅台”注册商标持有人的许可证明、授权证明时,欧姓店长声称此前他询问了经销商称“可以使用”,于是店方便花费了一万元左右找公司制作了广告牌。
针对欧店长的说法,执法人员立即与经销商电话联系。“那个不是我们办的,我们只是供应酒给客户销售,至于店招的问题只能问老板。”经销商在电话中称。在现场,欧店长无法提供“茅台”注册商标持有人的许可证明和授权使用相关证明。
记者了解到,“贵州茅台”商标以及图形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在有效期内,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商标的专用权。
“我们以为卖他们公司的酒,就可以在店招上打上‘贵州茅台’的字样,早知道这样,还不如挂上我们自己店的名号。”欧店长称。
执法人员表示,海口琼山椰康金叶烟酒商行因在未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标注“贵州茅台集团”和“茅台”注册图形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目前,海口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该商行予以立案调查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来源:新海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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