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来自农村15起涉嫌侵犯“六神”花露水商标权的民事案件,有的依法进行了判决,有的在庭前、庭中、庭后进行了调解。而这些假冒品牌的花露水一般是商家从过路贩子手中以6元一瓶的价格购进,再以8元一瓶的价格售出。因侵犯商标权,店主均被责令停止侵权和赔偿数千元不等的损失。对此,记者梳理其中一起此类判决的案件,警示大众。
案件回放:假冒“六神”花露水现形
2021年12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公证处公证员与杭州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前往钟祥市磷矿镇联合村6组一家日杂店铺,代理人从该店铺购买一瓶“六神”花露水,公证员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监督并对该店铺外观进行拍照。购买结束后,上述商品由公证员运回公证处保管。
2021年12月24日,“六神”花露水品牌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针对上述商品出具一份《产品鉴别书》,载明产品内材不符合其公司标准,气味与其公司真品不符,且产品外观不符合其公司标准,包装与其公司真品不符,结果为该产品为假冒产品。
2022年1月6日,公证员及委托代理人在浙江省杭州市公证处对上述购买商品进行拍照、封装后交由公证处保管。
一审判决:侵权方要赔3000元
针对商标侵权一事,上海家化将该店主起诉至我市知识产权案件一审集中管辖的东宝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店主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上海家化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判令店主赔偿上海家化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等。今年3月21日,法院一审此案。
法院查明,涉事店主(女,今年58岁,钟祥市磷矿镇联合村人)于2007年12月1日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并开了一家副食店,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百货日杂、针织品等。
法院认为,上海家化对“六神 Liushen”文字及字母商标、“六神”文字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此案被诉侵权产品经鉴定系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了近似、相同的“六神”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审理查明,店主销售了侵犯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能举证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侵犯了上海家化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此案中,上海家化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店主因侵权所得利益及因店主侵权受到的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店主的主观过错程度。考虑到店主销售的“六神”牌花露水属季节性产品、乡镇超市人流量不大、产品销售利润不高(利润2元)等因素,结合上海家化维权实际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合理开支,法院酌定店主承担3000元的侵权责任损失。店主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销售、购买正品商品
法官指出,15家商家销售来历不明的“六神”花露水为自己错误行为买单,教训深刻,这再一次警示广大商家要诚信、守法经营,否则必将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提醒广大商家把好进货渠道关,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哪怕是偏远乡村,因为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一旦违法被查不仅损失惨重,还将身陷困境,得不偿失。
与此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看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发现“三无产品”及时向消委会投诉,并保留包括所购商品、小票或发票等证据,以便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当然,在维权不到位的情况下,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来源:东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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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控价、品牌维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