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某文化有限公司与优酷共同创作了系列纪录片。网民赵某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涉案作品素材制作视频,并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同时赵某还陆续推出与该纪录片第2季选题一致的“徽墨”“漆器”等主题视频。
湖南某文化有限公司遂将赵某起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该系列短视频的口播内容或故事原型等重点信息与该纪录片高度相似,足以混淆视听,引人误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明显属于“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赵某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素材制作视频并传播的行为已侵犯湖南某文化有限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且赵某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已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合理使用。
此外,赵某制作的“徽墨”“漆器”等主题视频的拍摄主题、视频画面、文案虽与涉案纪录片存在相似,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原因在于拍摄主题属思想范畴,不能由个人独占;视频画面中的元素均系常见元素,不能达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程度;且文案指具体语句表达,应适用《著作权法》进行规制。
据此,法院判决赵某赔偿湖南某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判后,赵某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当前,不少视频制作者抱有“拿来主义”心态,常认为虽未经许可,只要标明素材来源或非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即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但该种行为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阻碍著作权制度激励作用的发挥,应予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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