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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正品也可能侵犯商标权—润滑剂分装商标侵权案分析

发布日期:2023-06-05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企业法治建设持续发展。对关键领域及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对有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破产重组,为推动依法合规治企提供指导和借鉴。本刊邀请法学专家、法律学者、专业律师等,针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对企业法治建设与合规管理、风险防控、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标可以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来源,还具有商品品质保证等衍生功能。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针对商标的侵权方式和行为越来越多,对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形成破坏,对商品及品牌声誉造成损害。

       近年来,正品分装行为在市场上较为常见,由此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也成为焦点。该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将其商品分别装入贴附有其相同商标的包装中,并将分装后的商品进行再销售的行为。如引发关注的“不二家糖果案”,该案被告将不二家品牌的散装糖果分装到自行购买的带有原告商标的包装盒,在实体店及网店销售,最终法院认定此行为侵权。克鲁勃润滑剂分装商标侵权案也是近期典型的正品分装销售侵害商标权案件,2022年4月入选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评选的“2021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该案对于正品分装销售行为的商标侵权判定以及厘清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证明标准与事实认定,具有一定价值。

       克鲁勃润滑剂分装商标侵权案中,原告克鲁勃润滑剂(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克鲁勃上海公司”)系“克鲁勃”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被告分别为上海信裕润滑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信裕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以及员工袁某某。

       邹某未经克鲁勃上海公司许可,指使袁某某等人销售假冒“克鲁勃”品牌润滑剂,并向他人定制小罐,将大罐正品克鲁勃润滑油分装成小罐润滑油,加贴自行委托印制的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后予以销售。原告认为,被告的灌装、分装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万元及合理费用25万元。

       三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灌装行为已在另案刑事诉讼中进行认定,并由相关人员承担了刑事责任;分装的润滑油系信裕公司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克鲁勃”品牌正品,涉案分装行为中的商标使用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故分装行为不构成侵权;邹某、袁某某作为公司员工系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告信裕公司将大罐“克鲁勃”品牌润滑油分装成小罐“克鲁勃”品牌润滑油的行为:1.被控分装小罐上贴附商标,是为了向客户表明分装后的小罐润滑油来源于克鲁勃品牌权利人,以便获取更高额利润,并非为了说明、描述、指示商品而正当使用涉案商标,此种标识添附行为并没有改变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故不属于指示性使用等合理使用,应构成商标性使用。2.被控分装行为破坏了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商品分装行为会涉及正品包装抑或产品本身的改变,使得分装后的商品不同于原来的商品,而权利人已经失去了对商品品质的控制,这种改变可能会直接影响甚至损害到权利人商品的声誉。尤其对于润滑油这种储存条件、内在精细度要求较高的产品来说,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更容易受到损害,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认可度和信赖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原告的品牌声誉。3.被控分装行为不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适用商标权利用尽时,使用人必须保证商品来源于商标权利人,且销售中不能对商品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变,不能影响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和品质保证功能。被控分装行为破坏了润滑油的包装,或将低等级润滑油标识为高等级润滑油,损害了产品的质量和商标权利人的信誉,不能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综上,涉案分装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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