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1)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既包括对不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的,也包括针对同一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的;(2)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3)诉争商标申请人具有兜售商标,或者高价转让未果即向在先商标使用人提起侵权诉讼等行为的。
本案中,除诉争商标外,九正源公司先后在第9类、第35类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全民K歌”“途讯”“方猫”“歌度”“渥赢”“魁声”“青叶”“C1全民”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难谓巧合,且九正源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或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
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会对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产生消极影响,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此种有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实守信经营秩序建立的行为,应当予以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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