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入职某电子科技制造公司担任设计服务部主任工程师,具有查阅公司持有的数据包的权限。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周某某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将包含两个技术IP数据包的文件下载至工作电脑硬盘,再以拆除硬盘的方式将上述文件带离公司并存储于其个人电脑。经鉴定,公司主张的技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周某某获取的上述两个IP数据包所含技术方案与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信息相同。公司对上述商业秘密采取了设置FTP权限、监控公司网络流量、签署带有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并通过实际应用该技术信息取得经济效益。经审计,公司因被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人民币128万余元。2020年8月,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上述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2022年9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10月,一审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一审判决宣告后,周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系上海首例“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即虽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但被告人违反保密义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致使商业秘密处于泄露、被动公开等危险状态,依法应当认定构成犯罪。对此类行为进行惩治凸显了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司法导向。
检察机关依托提前介入机制,全面充分把握案情,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固证。针对本案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等定罪量刑难点问题,一是严格把握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保护的边界,结合在案证据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出卖的非法目的,是否可能对权利人经营和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二是采用“虚拟许可+类比参照”的标准认定损失数额,深入了解权利人授权的收费模式,与资产评估公司多次开展会商,并结合类案检索和研判,依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认定合理许可使用费,确保犯罪金额的认定合理准确。
在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兼顾治罪与治理,对上述电子科技制造公司的保密措施开展实地调研,针对企业在员工、涉密办公设备及场所管理方面存在的疏漏提出风险防范指引,助力权利人完善企业经营和发展,为建设上海科创中心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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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控价、品牌维权,第三方律师打假机构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