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名誉侵权纠纷案件,侵权也应担责!
发布日期:2023-07-10
近日,谷城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名誉侵权纠纷案件,让更多的群众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该案也给一些在网上诋毁、辱骂他人却不以为然、不知后果的人敲响了警钟。
该案原、被告皆是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双方同村居住,并同在村集体微信群内。2022年9月,被告江某在进入“村集体微信群”后,在群里发表“打倒村匪村霸李某,李某是黑社会,在村霸占多年”等言论,经群内的村委会成员劝阻后,江某又另行组建“村民**群”邀请其他20余名村民入群,随后在群里发表涉及原告李某的不当言论。由于该言论贬损了李某的人格和名誉,李某心情郁闷,精神受到巨大打击,不愿出门面对他人及工作,每天借酒消愁,工作与生活都受到了极大影响。在咨询相关律师后,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江某,认为江某已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请求法院还其一个公道。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刘俊彦查清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江某因怀疑李某在村内承揽建设工程时存在违法行为,遂以不正当、不理性的方式在群成员众多且区域性明显的村民群内发表多条侵害李某名誉权的言论,在村委会负责人劝阻后不但没有认识到言论不妥,反而另行拉村民建群,继续发表涉及原告的不当语音言论,该内容具有具体指向性,已超过常人容忍度的边界。江某的行为有意对李某的名誉进行贬损,客观上造成李某在该村及周边范围内人群中社会评价降低,具有一定的损害后果,其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由于被告江某在村民微信群发布损害原告李某名誉的信息,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村微信群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江某在该村微信群向原告发布道歉声明(道歉内容需由法院审定),持续时间不得低于七日;同时考虑到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官说法
什么是名誉侵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违法性在于行为人实施了侮辱或丑化等行为,且行为足以使对方的名誉受到贬低、毁损,客观上造成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侵害后果。
名誉侵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要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法官提醒
民法典的精神要义就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要冷静处理,寻找合法的解决途径。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诋毁他人名誉,不但不能解决矛盾,反而会受到法律的惩处。网络平台非法外之地,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的网络言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违法---法院绝不惯着。(来源于:谷城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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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