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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公司在北京市某小区一层开有一家美容店,黄某系该美容店的股东兼任美容师。某天日下午,赵某和同住小区的另一业主到该美容店做美容护理。该美容店的黄某为顾客做美容护理的时候,赵某询问之前其在该美容店祛斑的事情,二人却因美容服务问题发生口角。
后来,赵某心生怨恨,通过微信号在赵某、黄某共同居住的小区两个业主微信群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傻X”“臭傻X”“精神分裂”“装疯卖傻”等言论,并使用了黄某的照片作为配图,并且说该美容院店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导致该美容院店因赵某的行为生意严重受损。该美容院及黄某就以赵某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张某某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起诉后,法院查明,微信聊天记录来自两个微信群,人数分别为345人和123人,记载有昵称X郡主发送的有关黄某、该美容院的言论,以及其他群成员询问情况等的回复信息;证人张某某是美容院的顾客,也是小区业主,其到庭陈述看到的微信群内容并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群主微信号为X---calm。法院向腾讯公司调取了微信号X---calm的实名认证信息,确认为赵某。
法院认定
根据庭审查明情况,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证人证言、法院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材料,可以认定赵某通过微信号在与黄某共同居住的小区两个业主微信群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傻X”“臭傻X”“精神分裂”“装疯卖傻”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并使用了黄某的照片作为配图,而对于美容院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赵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
退一步讲,即使有相关事实发生,其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赵某将上述不当言论发至有众多该小区住户的两个微信群,其主观过错明显,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对其他成员的询问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黄某及美容院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损害小区公众对该美容院的信赖,对二者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黄某个人及该美容院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赵某的损害行为与黄某、美容院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赵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某小区区X房屋门口张贴致歉声明,向原告黄某、某美容院公司赔礼道歉,张贴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在上述地址门口全文张贴本判决书内容;二、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某美容院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三、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于: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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