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爱奇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热播体育赛事节目《昆仑决》是一项由中国原创,掌握核心规则制定权与话语权的世界职业搏击赛事,年均举办近30场比赛,通过三年时间,在赛事质量和数量上成功超越众多世界同行业搏击赛事。爱奇艺公司耗费重金,获得了该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全土豆公司是土豆网的所有者和运营商,为扩大网站流量、吸引广告客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安卓pad客户端擅自播出涉案节目,构成对爱奇艺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严重侵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爱奇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全土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全土豆公司系被控侵权视频的提供者,其未经爱奇艺公司授权,提供了涉案《昆仑决2016》作品的在线播放,使得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构成对爱奇艺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理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最终判决全土豆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50,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爱奇艺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的判赔金额过低,请求二审改判全额支持其一审诉请。全土豆公司上诉认为,爱奇艺公司作为涉案作品权利人的证据不足,《昆仑决2016》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判赔金额过高,请求二审改判驳回爱奇艺公司一审诉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爱奇艺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涉案作品《昆仑决2016》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三、一审的判赔金额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涉案作品片尾标注了江苏卫视及昆尚传媒的图标,同时载明奇艺世纪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爱奇艺公司亦提供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电视传媒中心卫视频道及北京昆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及《授权书》,以及奇艺世纪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及《情况说明》,上述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全土豆公司虽对权属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爱奇艺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审中,全土豆公司就该争议焦点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在一审中均已提出,爱奇艺公司对于作品名称存在的相关问题也已进行了解释及书面回复,因此,在全土豆公司未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根据爱奇艺公司提交的《说明书》、《授权书》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作出爱奇艺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提起诉讼的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独创性又主要体现为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本案中,涉案作品《昆仑决2016》是一个自由搏击类赛事节目,整个节目的画面是通过多角度镜头摄制,并经过后期剪辑和人工编排而完成的,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与构思,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此外,全土豆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属于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因此,对全土豆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在侵害视频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类案中,赔偿金额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但是由于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大部分案件的判决都是适用法定赔偿规则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被侵权的《昆仑决2016》视频共有25期,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可以综合考量的因素包括:(1)视频的类型、时长、票房收入、收视率、点击率、档期及是否属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预警名单中的作品等;(2)原告获得授权的具体范围及类型;(3)原告提供涉案视频的商业模式、收费标准等;(4)被诉行为是否发生在热播期或热映期、被诉侵权视频的清晰程度及影响力等;(5)侵权网站播放涉案作品的时间跨度及点击次数,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等。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各地法院各有不同,有的法院标准为综艺类节目视频作品每期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0元,有的法院标准为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赔偿额一般不低于10万元/部。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均未提交新的赔偿证据,一审的判赔金额为25万元(含合理费用),并未明显过高或过低,故二审法院未予以改判。
目前,对于体育赛事节目无论是直播画面还是录播画面,只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要件,就应当认定其构成类电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视频网站对于在其平台上上传视频的网络用户的身份确认应当制定较为严格的审核规条,网络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联系方式应当是真实且唯一对应的,并且视频网站对于上传视频的后台信息数据应完整保存并保证真实性,以备法院审核,否则会因证据不足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侵权获利,一审法院综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创作难度,全土豆公司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并根据本案案情及公证人员工作量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数额,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且最终的判赔金额也未明显过高或者过低。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来源:上海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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