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7日,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投诉郭某侵犯其拥有的“三维包装机的传动装置”(专利号为ZL201620913636.X)实用新型专利。2018年11月12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侵权成立,责令郭某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郭某未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7月1日,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再次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投诉郭某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侵犯其同一专利权。
2019年9月4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侵权成立,责令郭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郭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3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郭某诉讼请求。郭某在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撤诉。
2021年2月26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对郭某涉嫌重复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行政裁决和裁判文书,认定郭某实施的侵权行为构成重复侵权。
郭某重复侵犯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拥有的“三维包装机的传动装置”(专利号为ZL201620913636.X)专利权的行为,构成《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复侵权行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责令郭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要点的解读与说明
该指导案例的案件要点为:对于行为人侵犯他人专利权,在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生效后未停止侵权行为,就同一专利权持续或者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直接认定为重复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该案中,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裁决,责令郭某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其后,郭某没有自行政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决定。2019年7月1日,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再次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投诉郭某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侵犯其同一专利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相关规定,此时已超出了首次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程序结束的时间。
2019年9月4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其后郭某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郭某诉讼请求。在郭某提起上诉又撤诉后,一审判决生效。据此,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有关行政裁决和生效判决,认定郭某构成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并由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5万元。(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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