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某咖啡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第6701456号注册商标“某兔子”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厅、咖啡馆”等,商标权人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通过百度搜索“某兔子奶茶”时,显示含“某兔子奶茶-福州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多个搜索结果,其中点击“某兔子奶茶2017超火某兔子奶茶排名no1(newbg.cawali.cn 2017-04)”后,网页显示“某果の茶”加盟广告,网页底部显示为某咖啡公司版权所有。经对某咖啡公司的网页页面进行审查,其官网内只有对“某果の茶”饮品的介绍与招商,没有使用涉案商标。
某公司认为,某咖啡公司在通过百度搜索推广自身服务时,将“某兔子”作为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中显示“某兔子奶茶”等字样,并链接至其官网,容易引起公众对某公司和某咖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的混淆,故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案外人叶某于2013年3月4日申请在第32类“果汁饮料、奶茶”等商品上注册“某兔子”商标并获得授权。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某咖啡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某咖啡公司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含合理费用)。某咖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本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实施时具有较高知名度;某咖啡公司设置的百度搜索结果是显示“某兔子奶茶”,其引向的某咖啡公司的网站中,显示的服务已有另外的标识“某果の茶”加以区分,该网站内容未见任何“某兔子”标识,且该网站宣传的对象是果汁茶店加盟服务;某公司的涉案商标未核定使用在奶茶商品上,案外人叶某于在第32类果汁饮料、奶茶等商品享有“某兔子”商标。综上,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侵害某公司的商标权,故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混淆认定问题作出理解和适用。当被诉侵权人在百度竞价排名服务中使用了与原告名下文字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但所涉商品类别落入案外人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且不落入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时,是否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原告商标权?
本案裁判遵循混淆为判断侵权的基本原则这一主旨,认为在商标的商品核定使用范围内,该商标只识别唯一来源,而不会对其他类别上相同标识的权利人产生混淆可能性。本案涉及售前混淆的问题,搜索引擎最终指向的网站并未使用涉案商标标识;虽然搜索关键词中使用了被诉标识,引起了网络访问者的初始兴趣混淆,但是最终并未导致混淆。且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访问者重新搜索的成本较低,故并不存在权利人交易机会被抢夺的可能性。(来源:知产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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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控价、品牌维权,第三方律师打假机构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律师平台(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