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本案案号为(2021)沪03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人为梁某平。
2018年起,被告人梁某平先后成立公司,指使王某航(另案处理)雇佣万某军、徐某、熊某等(均另案处理)作为技术、运营人员,开发“某某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由谢某洪(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 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某某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经审计及鉴定,“某某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约683万人。
其间,被告人梁某平以接受“捐赠”的名义通过涉案网站及客户端收取会员费;指使谢某翔(另案处理)以广西某公司的名义,对外招揽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指使丛某凯(另案处理)对外销售拷贝有未授权影视作品的移动硬盘。经审计,自2018年1月至案发,通过上述各渠道,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1年1月6日,被告人梁某平在其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的居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二、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了部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1)被告人梁某平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2)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三、法理评析
近年来,利用网络传播盗版影视作品犯罪频发,“某某影视字幕组”一案作为受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例,从查处到起诉再到审判,充分体现出我国现阶段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和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刑事保护的力度,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决心。本案中,“字幕组”翻译字幕行为的性质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以营利为目的”的确定,以及客观方面“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等问题,系 “盗版型”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的常见问题。笔者通过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证据等对相关问题予以具体分析,以期为今后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一定的借鉴。(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来源:中国版权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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